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 2018年第1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 2018年第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5-18 11:26:33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3504
核心提示:为持续改进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制度,保持和提升HACCP认证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增加为HACCP认证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将更新后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进行发布。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18年第17号
发布日期 2018-05-14 生效日期 2018-05-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1-0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cnca.gov.cn/xxgk/ggxx/2018/201805/t20180518_56624.shtml
废止依据: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21年第12号)
     为持续改进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制度,保持和提升HACCP认证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增加为HACCP认证依据,现将更新后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予以发布。
 
    本公告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新申请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要求实施审核;对于已获得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及时告知有关信息,结合监督审核或到期换证实施补充审核,不增加企业负担。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认证依据
 
    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
 
    注: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具体内容见后。
 
    2.认证机构应在上述认证依据基础上,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认证补充要求 1.0
 
    1.致敏物质的管理
 
    1.1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针对所有食品加工过程及设施的致敏物质管理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
 
    1.2企业应对原辅料、中间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接触材料及任何新产品开发引入的新成分进行致敏物质评估,以确定致敏物质存在的可能性,并形成文件化信息。
 
    1.3企业应识别致敏物质的污染途径,并对整个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质污染进行风险评估,避免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发生。
 
    1.4企业应制定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并对控制措施进行确认和验证。
 
    1.5对于产品设计所包含的致敏物质成分,或在生产中由于交叉接触所引入产品的致敏物质成分,应按照工厂所在国和目的国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识。
 
    2.食品欺诈的预防
 
    2.1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程序,包括:
 
    a)识别潜在的脆弱环节;
 
    b)制定预防食品欺诈的措施;
 
    c)根据脆弱性,对措施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2.2企业应收集有关供应链食品欺诈的以往和现行威胁信息,对食品链所有的原辅料进行脆弱性评估,以评估食品欺诈的潜在风险。
 
    2.3企业应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文件化的食品欺诈预防计划,针对识别的食品欺诈脆弱环节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识别的脆弱环节。
 
    2.4企业的食品欺诈预防计划应覆盖相关的食品类别,并被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支持。
 
    2.5企业应对预防措施进行确认和验证,并持续地对食品欺诈预防计划进行评审,至少每年一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