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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人〔2017〕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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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1-16 14:05:35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749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7〕753号)精神,为加强对检查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省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考评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培训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食药监局人〔2017〕145号
发布日期 2017-12-30 生效日期 2017-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801/352233.htm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7〕753号)精神,为加强对检查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省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考评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培训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3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专职化、专业化的检查员队伍,保证食品药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7〕75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化检查员实行按需设置、分类建设、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科学考评;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化检查员实行分类分级建设。根据监管品类和专业特点,分为食品检查员、药品检查员、保健食品检查员、化妆品检查员、医疗器械检查员五个类别。设检查总监一名,分设首席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初级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检查总监负责检查工作的统筹组织。
 
    第五条首席检查员负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对省食品药品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统筹检查决策和检查措施;组织指导重大复杂检查任务;负责对本类别的检查工作技术把关,组织研究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决策建议;负责建立完善本领域科学检查体系和理论体系;负责牵头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和技术文件编写等;指导和培养下级检查员;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高级检查员负责具体指导与能力相适应的检查任务;组织承担重大复杂检查任务;负责对本领域的检查工作技术把关,参与组织研究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决策建议;组织开展本领域科学检查体系和理论建设工作;负责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和技术文件编写;指导和培养下级检查员;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中级检查员负责具体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检查任务;参与重大复杂检查任务相关工作;负责对所承担检查任务的技术把关,参与研究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参与本领域科学检查体系和理论建设工作;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和技术文件编写;指导和培养初级检查员;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初级检查员负责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检查任务,独立撰写检查方案、检查报告;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和技术文件编写;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职业化检查员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廉洁公正;
 
    (二)具有食品药品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
 
    (四)熟悉食品药品检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五)具备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团队协作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职业化检查员还应当分别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检查总监: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为发现和培养人才创造条件;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影响力和国际检查经验。
 
    (二)首席检查员: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5年以上岗位相关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高级检查员工作经历;专职从事食品药品检查工作;具备相当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相当的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善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在本类别具有相当的学术地位、影响力。
 
    (三)高级检查员:具有10年以上岗位相关工作经验或4年以上中级检查员工作经历;具备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影响力。
 
    (四)中级检查员:具有5年以上岗位相关工作经验或3年以上初级检查员工作经历;具备协调管理能力。
 
    (五)初级检查员:具有1年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3年以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研究、教学等工作经历;熟悉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准入考试,并经6个月见习期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职业化检查员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第十二条职业化检查员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
 
    (二)人事部门组织资格审核;
 
    (三)人事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党组会研究决定;
 
    (五)人事部门组织公示。
 
    第十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化检查员评定。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进入的职业化检查员必须经过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检查员认定审查和考评。
 
    (二)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检查员资格的人员应予以优先认定,具体办法按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三)职业化检查员可取得多个类别检查资格,分别评定等级。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破格晋升检查员等级或适当降低任职年限要求:
 
    1.开展职业化检查工作突出,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
 
    2.连续三个年度职业化检查员考评优秀的。
 
    (五)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该年度不计入等级晋升年限,且该年度暂缓晋升等级,不能参加等级评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检查员在履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的可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检查员的考评结果是检查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本人公务员职务(级)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职业化检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降低一个以上等级:
 
    (一)在年度考评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在聘任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三)不作为、乱作为,并被依法问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业化检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在聘任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职业化检查员降低等级和解除聘用,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第二十条检查员对涉及本人降级或解除聘用有不服的,可以根据本《办法》向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人事处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考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7〕75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考评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绩,以德才兼备、勤政廉洁、勇于担当作为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专职检查员考评实行平时、年度和聘期考评,兼职检查员实行年度、聘期和执行检查任务阶段考评。
 
    第四条考评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考评标准
 
    第五条专职检查员年度考评以平时考评为基础,聘期考评以年度考评为基础。聘期考评可与当年年度考评同步进行。
 
    平时考评,侧重考评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的行为规范和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日常表现。
 
    年度考评,全面考评检查员职业行为、能力水平、业绩贡献、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年度表现。
 
    聘期考评,全面考评检查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
 
    第六条职业行为的考评,重点考评检查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守时出勤、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能力水平的考评,重点考评检查员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业绩贡献的考评,重点考评检查员完成检查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实效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专职检查员年度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各档次的评价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强;敢于担当,业勤务实;工作业绩突出;廉洁自律。
 
    合格: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能较好的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廉洁自律。
 
    不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违背德才兼备、勤政廉洁、勇于担当基本原则的;
 
    (二)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任务不适应的。
 
    第十条 年度考评被评为优秀的专职检查员比例不超过检查员总数的20%。
 
    第三章 考评方法与考评程序
 
    第十一条对专职检查员考评,坚持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平时考评由派出机构结合检查员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和聘期考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员个人总结述职;
 
    (二)派出机构根据个人总结和平时考评情况写出考评评语,提出考评档次建议;
 
    (三)考评委员会根据派出机构的考评意见和建议,确定考评档次;
 
    (四)对已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员进行公示;
 
    (五)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员和所在单位。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专职化检查员等级调整及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聘期考评结果是专职检查员公务员职务(级)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年度考评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检查员予以解除聘用;
 
    (二)因检查能力与所任职级不相适应被评为不合格的,降低一个等级;
 
    (三)因违背德才兼备、勤政廉洁、勇于担当基本原则被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解除聘用;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兼职检查员考评内容、等次、方法和结果运用参照专职检查员执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培训工作,促进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7〕753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素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培训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编制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培训档案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部门负责培训经费的管理,审核培训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厉行节约。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五条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应根据岗位职责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包括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检查员必须在任职前接受任职培训,培训时间累计应不少于60个学时。
 
    第七条检查员在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和继续教育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年累计应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检查员每年参加检查专门业务培训应不少于72个学时。
 
    第九条其他培训。包括素质培训和实地培训等。
 
    第四章 培训程序
 
    第十条为保证培训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年初要制定检查员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建立培训过程管理制度,落实好相应检查员培训计划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制度,对培训项目质量进行评估考核,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修改完善培训项目和选择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登记考核
 
    第十三条建立检查员登记考核制度,登记考核情况应纳入检查员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在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年度考评、等级聘用时,应将接受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地区: 广东 
 标签: 培训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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