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1-02 10:50:20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422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66号)同时停止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17〕219号
发布日期 2017-12-28 生效日期 2017-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7/12/30/art_6950_230530.html
   附件: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66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规定及时报送、移转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科普宣教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省食品安全办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其中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Ⅲ、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食品安全办、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外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安全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省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省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公安机关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原则上以事发地公安机关为主,对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厅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省公安厅负责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处置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省食品安全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办及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省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报告与通报
 
    3.2.1 信息报告要求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2 责任报告主体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4)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5)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省的接报单位;
 
    (7)其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或举报。
 
    (5)县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本级政府及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2.4 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3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1.1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实施。省政府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要求以及相应预案规定全力开展应急处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4.1.2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并运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1.3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处置措施
 
    4.2.1 先期处置
 
    4.2.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4.2.2 Ⅱ级响应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卫生计生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事发现场、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6.2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省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及其他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 应急队伍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6.5 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疫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6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7 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 预案管理
 
    市、县级政府按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预案。
 
    6.9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6.10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印发
 地区: 山东 
 标签: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