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中的印刷错误,更正如下:
1.《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排列序号错误,更正为:(七)违法行为人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确有困难,且违法后果较轻的;(八)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2.《基准(食品类)》第五条违法行为中的“贵金属”更正为“重金属”;第五款一般处罚情节裁量标准中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更正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
3.《基准(医疗器械类)》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更正为: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