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兴隆咖啡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兴隆咖啡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兴隆咖啡的品牌,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的使用,保证兴隆咖啡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和提高兴隆咖啡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兴隆咖啡,是指产地范围和种源、加工工艺等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海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兴隆咖啡》(DB46/63-2006)和质检总局2007年第20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的产品,包括兴隆咖啡豆和兴隆咖啡粉。
第三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兴隆咖啡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设立的,获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可以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名称和公告号。
第四条 兴隆咖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兴隆咖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五条 万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坚持以“内强品质、外塑形象”的发展思路推动兴隆咖啡产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 海南省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万宁质监局)负责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保护、监督工作。
第七条 海南省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万宁兴隆咖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兴隆咖啡协会)是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申请使用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兴隆咖啡协会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产品原料全部产自公告批准的保护区域内,即兴隆华侨农场及其周边的南桥、长丰、三更罗、礼纪现辖行政区域;
(三)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兴隆咖啡》(DB46/63-2006)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事件。
第十条 兴隆咖啡的生产者应当向万宁质监局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由万宁市政府出具的兴隆咖啡产品(包括原材料)原产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兴隆咖啡》(DB46/63-2006)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生产单位简介;
(六)企业或产品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 万宁质监局受理当地生产者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送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公告后,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使用者可以向万宁质监局提出申请,经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备案,通过审核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兴隆咖啡的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按照《万宁兴隆咖啡行业协会章程》和《兴隆咖啡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兴隆咖啡协会发给《证明商标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应当与管理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书,并送交市工商局存查,同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五条 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兴隆咖啡行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获得使用权的,一律不准使用专用标志和兴隆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可以在其生产的兴隆咖啡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及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或吊挂在包装物上。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承担专用标志印制任务的单位应经质检部门备案;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不自行印制防伪标志的,按年度向质检部门申报核定印制专用标志数量,由质检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第十九条 兴隆咖啡证明商标的使用者统一使用兴隆咖啡协会监制的证明商标标准式样,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以及实施相关检疫、检验、化验等项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规范、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万宁质监局是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二)监督管理兴隆咖啡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
(三)向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送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
(四)对兴隆咖啡的生产、经营、加工以及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万宁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未达到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
(四)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在兴隆咖啡的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万宁质监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万宁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兴隆咖啡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兴隆咖啡协会是兴隆咖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跟踪,并协助市工商局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兴隆咖啡协会许可,擅自在咖啡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兴隆咖啡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兴隆咖啡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兴隆咖啡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兴隆咖啡证明商标使用规则》及《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兴隆咖啡协会有权终止与使用者签订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其《证明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
第二十七条 对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负有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做好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万宁质监局。负责对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产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兴隆咖啡生产许可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农业局。负责兴隆咖啡产业生产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产品、土壤、生产环境等质量监测,指导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研究制订生产政策意见,指导品种认定及资源保护工作,负责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种植技术指导;推行生产基地化、标准化,牵头建立生产登记制度。
(五)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兴隆咖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关键技术研究与攻关,引进与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促进成果转化及兴隆咖啡专利保护与发展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区域内水、空气、声环境质量数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土壤环境监测,及时提供风险预警通报。
(七)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
(八)兴隆咖啡协会。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宣传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知识,对兴隆咖啡种植、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兴隆咖啡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兴隆咖啡违法行为。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公正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兴隆咖啡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权假冒兴隆咖啡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按《万宁市兴隆咖啡维权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万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