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66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09:42:28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5472
核心提示:根据对泰国燕窝产品风险分析结果,经中泰两国主管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即日起,准予符合《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泰国燕窝产品进口。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66号
发布日期 2017-08-25 生效日期 2017-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对泰国燕窝产品风险分析结果,经中泰两国主管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即日起,准予符合《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泰国燕窝产品进口。
 
  附件: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准予进境的产品范围
 
  准予进境的产品范围:泰国白色燕窝产品。
 
  燕窝产品是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用燕窝及其制品。
 
  泰国白色燕窝产品是指:颜色呈白色、黄色或金色的可食用燕窝产品(燕窝颜色与燕子栖息地有关)(引自泰国农业标准TAS 6705-2014)。
 
  二、燕屋(洞)及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泰国输华燕窝产品的燕屋(洞)应当经泰国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并报中方备案;输华燕窝产品的加工企业应当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进行注册。
 
  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泰国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燕屋(洞)防疫及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窝采收和运输卫生控制操作程序,每年度有效实施动物疫情监控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输华燕窝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从燕屋(洞)到出口的燕窝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并在发生问题时能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四、输华燕窝产品检疫审批要求
 
  每一批次的进口燕窝产品(经深加工的燕窝制品除外)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输华燕窝产品证书要求
 
  泰国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输华燕窝产品出具原产地证书、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输华燕窝产品标识要求
 
  泰国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3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