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5 09:14:0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904
核心提示:我省冷链物流发展水平不高,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不配套、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不足、标准体系不健全、冷链运输比重低等问题突出,与此相关的食品安全隐患较多,难以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17〕89号
发布日期 2017-08-18 生效日期 2017-08-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708/t20170824_30320.html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对高品质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需求日趋旺盛,对食品质量安全高度关注,冷链物流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我省冷链物流发展水平不高,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不配套、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不足、标准体系不健全、冷链运输比重低等问题突出,与此相关的食品安全隐患较多,难以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应用为支撑,以规范有效监管为保障,着力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全链条、网络化、严标准、可追溯、新模式、高效率”的现代化冷链物流体系,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要,促进农民增收,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衔接顺畅的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建立“全程温控、标准健全、绿色安全、应用广泛”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实现冷链服务全程可视、可追溯,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冷链流通率、冷藏运输率显著提高,腐损率明显降低,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保障建设用地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冷链物流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冷链物流作为准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冷链物流园区、专区、预冷和集配中心、冷藏运输、配送中心等项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对为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冷链物流企业,允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首付50%,其余价款1年内付清。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设施建设
 
  建设农产品物流基地,鼓励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流通企业加快各类保鲜、冷藏、冷冻、预冷、运输、查验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适度规模的经济实用型冷链仓储设施建设,配备节能、环保的长短途冷链运输车辆,改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环节的温控设施,提升流动链条的温控能力。完善与冷链物流相配套的查验与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快速准确的检测设备和试剂,整合运输资源,建立农产品铁路、公路、水路联合运输网,发展农产品运输协作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形成冷藏多式联运体系,提高运输综合效益。(省农业厅负责)
 
  加强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逐步构建覆盖全省主要产地和消费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农产品产地和部分田头市场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加强先进冷链设备应用,加快补齐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短板。鼓励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冷冻、流通加工冷链设施,在重要物流节点和大中型城市改造升级或适度新建一批冷链物流园区,推动冷链物流行业集聚发展。加强面向城市消费的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和冷链配送设施建设,发展城市“最后一公里”低温配送。(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冷链物流运输模式。推进干线冷链甩挂、冷藏集装箱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昆明至内陆其他省(区、市)的冷链物流班列和中亚冷链物流班列。(省商务厅负责)
 
  (三)实行融资倾斜
 
  健全银企合作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冷链物流行业信贷支持力度,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抵(质)押物种类,推广生产设备等动产抵押业务,探索发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依法依规支持冷链物流企业以库存产品等有价物资和冷藏运输车、冷藏集装箱等资产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针对制约冷链物流行业发展的突出短板,探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轻税费负担
 
  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的冷鲜农产品(符合第四期《云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核定产品》规定)运输车辆,免征通行费。鼓励冷链运输车辆采用电子缴费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冷链物流企业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经营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生产能力、设计研发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优化冷链流通组织,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由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延伸。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设施提供社会化的冷链物流服务,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经营模式创新,完善有关技术、标准和设施,提高城市冷链配送集约化、现代化水平。鼓励冷链物流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与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深度合作,为小型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条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标准体系
 
  填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空白,加快研究制定各类生鲜产品原料处理、分选加工与包装、冷却冷冻、冷库储藏、冷藏运输、批发配送、分销零售等环节的保鲜技术和制冷保温技术地方标准。推进冷链物流企业构建冷链物流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骨干龙头企业作用,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团体标准。鼓励大型商贸流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冷链物流标准的培训宣传和推广应用。研究探索对关系到食品安全的肉制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冷链运输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我省冷链物流企业和有关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冷链物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信息平台
 
  鼓励企业加强卫星定位、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配备车辆定位跟踪以及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和控制系统,积极使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冷链物流全程温控和高时效性要求,整合各作业环节。鼓励有关企业建立冷链物流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冷链物流全过程的信息化、数据化、透明化、可视化,加强对冷链物流大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冷链物流,整合产品、冷库、冷藏运输车辆等资源,构建“产品+冷链设施+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市场需求和冷链资源之间的高效匹配对接,提高冷链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构建覆盖全省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促进区域间、政企间、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骨干企业
 
  培育发展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冷链物流大型骨干企业。鼓励大型肉类屠宰企业从屠宰开始进行温度控制,发展冷链物流;鼓励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地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选择高附加值蔬菜、水果和农产品,在产地建设低温保鲜库,从生产源头开始发展冷链物流,错开生鲜农产品上市高峰;鼓励大型龙头企业和销地批发市场在销区建设低温保鲜库,实现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冷链物流的无缝对接;鼓励大型商业连锁企业加快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建设,在做好企业内部配送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物流企业牵头完善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西南地区的海产品冷链物流贸易网络。积极推动物流企业申评国家星级冷链物流企业。(省商务厅负责)
 
  (九)实施全程监管
 
  严格实施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全程监控与质量、鲜度追溯制度,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在零售企业、餐馆酒店等关键环节把好准入关,全面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建设全省食品监管数据中心,将食品冷链过程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行农产品温湿度全程监控、全程追溯。对生产、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零售、配送等有关市场责任主体在温控保鲜方面依法依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公共服务
 
  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逐步放宽对冷藏配送货车的城市交通管制,积极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行驶路线及时段、停靠时间和地点后,给予城区通行权和停靠权。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鲜活农产品实行“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省公安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统计部门支持和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冷链物流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等基础性工作。(省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增设冷链物流有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开展冷藏加工企业的机房和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在职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引进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人才,享受我省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官方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冷链科普宣传力度,免费发放科普小册,组织冷链专家宣讲团科普宣传,将冷链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内容,开展冷链知识讲座等,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与冷链关联的认知度,转变消费者理念。(省新闻办、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等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