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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检验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京卫疾控〔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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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8 03:21:09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383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7〕180号),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并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列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卫疾控〔2017〕54号
发布日期 2017-06-21 生效日期 2017-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规范规程
备注 http://www.bjchfp.gov.cn/zwgk/fgwj/wjwfw/201706/t20170627_221241.htm
各有关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7〕180号),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并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列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及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要求如下:
 
  一、涉水产品检验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254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6号)等相关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消毒产品检验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等相关检验和评价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二、检验报告应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带封条的产品彩色照片和采封样单(仅涉水产品)且需逐页加盖检验专用章,出具检验机构资质证书附表(仅提供涉水产品或消毒产品检验相关的附表)。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为涉水产品封样样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封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特此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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