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依据省局《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实际,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请各县区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
小作坊名称:
产品名称及品种:
生产场所地址: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小作坊名称:
产品名称及品种:
生产场所地址: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记录表依据《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要求制定。
2.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3.本核查表分为原辅料、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要求、从业人员管理等8个部分,共25个核查项目。
4.核查人员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细的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90分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现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分为0分的;
(2)核查项目总得分<90分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记录表1.本记录表依据《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要求制定。
2.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3.本核查表分为原辅料、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要求、从业人员管理等8个部分,共25个核查项目。
4.核查人员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细的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90分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现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分为0分的;
(2)核查项目总得分<90分的。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核查得分 | 核查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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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辅料要求 | 采购的食品原辅料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做好台帐登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应保存厂家生产许可证、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 原辅料有合格证明、有采购记录和凭证 | 4 | ||
原辅料有合格证明、采购记录和凭证不全 | 2 | |||||
无合格证明,无记录、无凭据 | 0 | |||||
2 |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 | 有检验报告(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不适用) | 4 | |||
有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不全(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不适用) | 2 | |||||
不能提供原水检验报告(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不适用) | 0 | |||||
3 |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规定,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 能按规定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无“两超一非”行为 | 4 | |||
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齐全,管理较规范,无“两超一非”行为 | 2 | |||||
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无记录,管理不规范,存在“两超一非”行为 | 0 | |||||
4 | 生产和加工场所要求 |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周边环境符合要求,但厂区自身存在个浮尘、排水等污染源 | 2 | |||||
周边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 | 0 | |||||
5 |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场所与生活区应分离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个别设备设施略有不足,生产工艺略有交叉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6 | 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 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生产车间硬件建设略有不足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7 |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车间通风、排水状况良好,清洁度略有不足 | 2 | |||||
生产车间卫生状况差,严重不符合要求 | 0 | |||||
8 | 应对厕所等生产区域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的物品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有防护措施,但效果不明显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9 | 设施与设备要求 | 生产加工场所自然通风、采光良好,在自然通风、采光不足的情况下,有辅助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备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通风、采光略有不足,照明设施未防护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0 | 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及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供排水略有不足,洗手更衣设施有缺陷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1 |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等级略有不足,洗涤剂、消毒剂采购使用记录不全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2 |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腐、防尘、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3 | 人员要求 |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健康证过有效期或无培训证明 | 2 | |||||
无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 0 | |||||
14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口罩等,不留长发、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有良好卫生习惯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个别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5 |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个别内容略有不足 | 2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6 | 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 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在“外置化”公示牌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添加剂使用情况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
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 | 2 | |||||
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7 | 首次销售前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每季度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对其生产的产品检验一次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
有检验合格报告,但检验项目不全 | 2 | |||||
无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0 | |||||
18 | 有生产、销售台帐,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产品去向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又生产销售记录,但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 | 2 | |||||
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19 | 不得超出登记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不接受委托生产或分装食品;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未生产经营禁止性产品,但超出核准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其他产品 | 2 | |||||
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0 | 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 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挣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
包装材料和容器为食品级材质,但无检验报告或清洁度不够 | 2 | |||||
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1 |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
存贮场所卫生状况略有不足,温湿度控制略有不足 | 2 | |||||
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2 | 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运输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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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设备清洁度略有不足或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 2 | |||||
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3 | 食品标识要求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未对外配送或批发销售,仅在生产场所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如实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
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 | 2 | |||||
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4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定量食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净含量、保质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定量包装的地域特色食品可以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
个别内容略有不足 | 2 | |||||
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
25 | 禁止性要求 | 不采用回收、过期、霉变的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使用被污染或非食品级包装材料及设备 | 符合规定要求 | 4 | ||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 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
注:□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小作坊名称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联系人 | |||||
核查组进厂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核查组离厂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核 查 组 成 员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对核查工作的意见 | |||||||
对核查报告的意见 | |||||||
对核查组廉洁自律的评价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被核查小作坊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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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应如实填写,可另行附页;
2.被核查小作坊负责人应签字、盖章;
3.此表由小作坊填写,由小作坊寄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也可直接寄至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2.被核查小作坊负责人应签字、盖章;
3.此表由小作坊填写,由小作坊寄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也可直接寄至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生产地址 | |||||
产品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核查结论 | |||||
核 查 结 论 |
核查组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于 年 月 日对该小作坊进行了核查,共计查出: 符合项: 项 严重不符合项 项 一般不符合项 项 经综合评价,该小作坊的核查结论: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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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小作坊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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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