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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兽药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专项督查的通知(内动卫监[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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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3 10:35: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650
核心提示:为迎接自治区成立七十周年,切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依据《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决定对全区兽药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进行专项督查,现发布关于开展兽药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内动卫监[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05-02 生效日期 2017-05-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69420.shtml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迎接自治区成立七十周年,切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依据《2017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决定对全区兽药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兽药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部署及进展,特别是对《2017年兽药市场整治方案》、《2017年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治理方案》及《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兽药经营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标签说明书规范情况、经营假劣兽药查处情况及“兽药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现场抽查3批次兽药的购进凭证,核实购进、“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库存的数量是否一致。
 
  (三)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记录建立健全情况,是否存在滥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
 
  (四)屠宰加工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情况。重点检查购买的试剂卡数量(查购买发票)、检测记录及企业抽检比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开展日常监督检测工作,有无监督检测记录,是否规范填写检测抽样单等。现场采样完成10份“瘦肉精”检测工作。
 
  (五)供外埠屠宰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
 
  二、督查范围
 
  盟市本级和所辖2个旗县,每个督查旗县随机抽2个屠宰场、2个规模养殖场、2个兽药经营企业。
 
  三、督查时间
 
  督查工作从5月15日开始,6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督查方式
 
  以实地督查为主,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走访,与基层座谈、交流,了解监督执法工作实际情况。
 
  五、其他
 
  请各盟市按照重点督查内容认真总结本地区兽药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和好的建议等,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交督查组。
 
  联系人:王占斌(13704758381);杨冬梅(13274810470)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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