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物质监测,有效降低和防范屠宰环节肉品质量风险,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7〕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导,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为主线,紧紧围绕自治区打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基地的目标,全面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有效督促屠宰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屠宰环节肉品质量风险隐患;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主导思想,严厉打击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力争发现一批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线索,保障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健全和完善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监管制度,建立 “源头治理、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项目抽检-日常监测-企业自检”三级监测体系,促进“瘦肉精”监督监测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兽医局负责全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项目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各盟市项目监督检测任务的分配,所需检测试纸条的采购、发放、技术指导,工作经费分配,监督检测抽样单统一印制等,督查指导采样以及检测数据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抽样任务。
“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抽样任务和地区由抽样单位和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协商后确定。
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承担“瘦肉精”快速检测阳性样品的确证检测工作,并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和自治区兽医局。
(二)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监督检测工作的指导、工作任务的分配、试纸卡的下发及辖区检测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并按照“经费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分配好监测任务和工作经费。
(三)旗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屠宰环节“瘦肉精”快速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现场采样、快速检测及阳性或疑似阳性样品的送检、报告工作以及屠宰企业原始信息采集和填报。
三、任务分配
各盟市具体监督检测种类、任务数量、时间进度,详见附件1
各盟市要研究和掌握本地区屠宰企业现状和分布情况,按要求遴选出有代表性的地区作为项目监督抽检对象。同时,将自治区下达的任务分配至各盟市自行确定的被检测企业中。各盟市项目监督检测企业名单见附件2
四、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以盟市为单位选择样本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原则上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实际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抽样比例占80%,小型屠宰企业占20%。
(二)采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执行。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代宰猪(牛、羊)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样品采集要求见附件3、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填写说明见附件4
五、检测项目
每份样品应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六、检测结果处理
(一) 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代宰猪(牛、羊) 或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环节。
(二) 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二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按要求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四)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对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24小时内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要层层分解,注重监督检测的实效,按时保质完成,不可集中一个时间段突击完成。检测分3个阶段进行,分别在第一阶段在6月23日前,第二阶段在9月23日前,第三阶段在11月23前完成。在规定时间没有完成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和原因。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数据汇总后分别于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1月25日前将“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报送表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前二次报送监督检测相关数据,第三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及全年总结报告。(相关报表见附件5,报送邮箱nmgdjs8@163.com)。
所有抽检样品都要严格按照“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表见附件6)进行现场1式四份填写,分别交被抽样单位、抽样单位或检测单位和承担项目单位保存,并做好留存备查。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将数据汇总后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在完成农业部项目监督检测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安排地方监测经费,加大日常监督检测力度,促进日常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检测工作的常态化;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本地区屠宰环节“瘦肉精”日常监督检测制度,制定日常监督检测方案和检测计划,达到辖区屠宰企业监督检测全覆盖,切实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在日常监督检测中,每一次的抽检必须规范填写相关抽样单,各有关单位必须签字盖章,登记保存以备查。日常检测数据报送时间分上下半年各一次,表格格式同部级监督检测项目。
(三)各地要以日常监管为抓手,督促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和数据的填报工作,所有检测数据必须有记录有档案。企业相关检测数据年终由各盟市统一上报,上报时间为12月底。样表见附件7
(四)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快速检测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确保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参与采样、检测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负责,规范操作,确保监督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八、监督检查
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日常监督检测工作,积极开展自查、督查工作,确保屠宰企业自检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测全覆盖。对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屠宰企业要提出整改;对拒不开展检测的或不按规定实施检测的,要依法予以整顿清理;做好屠宰企业日常检测数据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对无检测数据记录的,一律按未检测处理;对监督检查工作中确证检测阳性的,要及时报告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不得瞒报、虚报、不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自治区将派出督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巡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予以考评。
今年是自治区成立70周年,各地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不可掉以轻心,确保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产品正常调运,切实为自治区大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畜禽屠宰管理处 0471-6651752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0471-3360303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0471-22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