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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食品包装和标签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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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9 09:43:0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16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公告《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其中包含了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正在执行的产品标准。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7〕54号
发布日期 2017-04-17 生效日期 2017-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111.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公告《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其中包含了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正在执行的产品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水泥包装袋〉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相关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要求,本着减少浪费的原则,现将有关企业使用产品包装和标签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执行《公告》中标准,且使用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库存包装材料可以使用到2018年10月1日。
 
  二、食品生产企业执行《公告》中标准,且使用新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开头)的包装和标签,库存包装材料可以使用到2019年3月23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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