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