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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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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09 11:39: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03
核心提示: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一、对 10 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 22 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日期 2016-09-27 生效日期 2016-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611/P020161114395102989055.pdf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 10 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 22 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9 月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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