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海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海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9 15:33:29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59
核心提示: 农村集体聚餐是广大农村地区(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公期、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具有举办数量大、涉及人数多、食品加工条件简陋等特点。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海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该办法的目的

  农村集体聚餐是广大农村地区(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公期、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具有举办数量大、涉及人数多、食品加工条件简陋等特点。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海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

  制订本《办法》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国家没有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二是近年来全省发生农村集体聚餐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三是政府各部门对农村集体聚餐监管职责不明确。为此,制订本《办法》很有必要。

  三、起草过程

  2013年上半年,省食药监局成立调研组赴儋州、乐东、陵水、文昌等市县围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状调研,召开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借鉴了黑龙江、湖南等省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经验,起草了本《办法》。2013年底,因食品监管机构改革,该《办法》印发工作暂时停滞。2014年上半年,按照省食药监局领导指示,对该《办法》再次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征求意见,再次组织调研组赴儋州、澄迈两市县,对《办法》中部分内容有针对性地重点调研。在吸纳反馈意见及调研后对《办法》做了反复修改。然后,将该《办法》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这样经过6次修改形成此稿。2015年因此稿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还是以省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的问题再次停滞。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加之我省农村聚餐问题有上升苗头,印发此《办法》再次提上日程。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该《办法》印发后可以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各级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厨师长职责不清的问题。

  二是解决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及承办厨师长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

  三是解决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空白的问题。

  四是解决农村集体聚餐承办厨师长应该怎么做和禁止怎么做的问题。

  五是解决农村集体聚餐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五、制定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四)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

  六、起草内容的说明

  本《办法》分为四个章节,共三十五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聚餐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重点解释以下内容:

  1、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申报备案和现场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因其是乡亲、亲朋好友相聚的宴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以食品安全指导、服务为原则。

  2、第五条至第八条是确定我省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第二章“举办人及承办厨师长食品安全要求”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是农村集体聚餐场所选定、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原料的采购和储存;厨师的承办资格要求、健康体检要求,加工过程中的个人卫生等。

  (三)第三章“申报备案和指导管理”共九条。主要内容是申报、备案、现场指导、事故处置、承办厨师长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四)第四章“附则”共五条。主要内容是对《办法》的补充说明。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