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办[2016]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屠宰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畜禽屠宰监管,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两节”期间,是传统的肉品消费旺季,肉品消费量大,同时也是肉品质量安全问题易发和多发的时期。各地畜牧兽医和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在“两节”期间要把肉品质量安全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实施全程监管;要主动与食药、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确保“两节”期间不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继续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要继续按照《2016年自治区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和开展“扫雷行动”中“责任要明、措施要硬、打击要严、效果要实”的总体要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以小型屠宰场点、县域交界地、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等易发、频发地区为重点,深入推进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要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资格证书,以及定点屠宰企业出租(借)、转让屠宰加工场地、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依法开展畜禽屠宰检疫检验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畜禽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监督管理,督促畜禽屠宰企业按照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做好畜禽入场静养、宰前宰后检验,落实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受理检疫申报后要严格查验入场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严守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严厉打击畜禽屠宰检疫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落实到位。
四、着力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
各地要抓紧制定节日期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查方案,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侧重对近期监测合格率低的地区、畜禽产品主销区和牛羊屠宰的抽样检测。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加大检打联动,对监督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查找问题畜禽来源和“瘦肉精”线索,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加大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积极做好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两节”期间,各地要安排好值班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强化“两节”值守,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要督促屠宰企业做好可能出现灾害天气肉源保障和市场肉类正常供应工作,确保不断档、不脱销。要畅通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接到社会举报投诉,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要密切关注畜禽屠宰行业动态和信息,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加强舆情动态监测,特别是对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虚假信息的恶意炒作,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对当地畜禽屠宰环节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快速反应,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六、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各地要牢固树立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观念,按照“属地化管理”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保障水平,确保畜禽屠宰生产安全。发生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我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急处理和善后处置情况。
自治区畜牧厅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