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要求,为切实解决生猪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现将《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做好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有效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围绕生猪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在重点风险区域、重点监管目标、重点违法行为上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一)严查重点风险区域。加大对小型屠宰场点所在地、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周边,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的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二)盯紧重点监管目标。加强小型屠宰场点监管,继续做好小型屠宰场点资格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强化“代宰”屠宰厂(场)监管,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等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
(三)严打重点违法行为。加强对私屠滥宰、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四)力争取得重大突破。力争在屠宰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上取得重大突破,消灭县域内“零案件”现象;力争在政策创设上取得重大突破,促进地方政府出台一批强化屠宰监管体系建设、“清点压数”和支持屠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屠宰行业管理能力;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健全屠宰监管责任制、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摸排清理,管控风险。深入组织开展小型屠宰场点、“代宰”经营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屠宰场点布局、“代宰”经营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系统梳理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点,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推动小型屠宰场点转型升级,规范屠宰企业“代宰”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消除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记录,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屠宰厂(场)落实生猪进厂(场)验收、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四项记录制度,并以此为重要抓手,落实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督促生猪“代宰”企业建立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代宰”企业与猪贩肉贩权利义务关系,督促屠宰企业健全“代宰”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进行屠宰,严格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
(三)严惩重处,打击违法。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集中整治、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深挖严查、一查到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查处的注水、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猪和情节严重的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常长结合,创新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切实加强屠宰企业日常监管。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逐步推行生猪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根据企业风险级别,确定监督执法重点、方式和频次。建立完善飞行检查制度,对投诉举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对象监管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在继续组织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同时,加大对屠宰环节饲喂、添加“瘦肉精”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记录,对日常监管实行痕迹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四、工作步骤
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时间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6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为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6年7月)。对本地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本地区生猪屠宰行业情况,系统梳理、科学研判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三)开展小型屠宰场点集中整治(2016年8-9月)。集中整治小型屠宰场点存在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取缔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场点,研究解决小型屠宰场点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问题,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开展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集中整治(2016年10-11月)。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不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代宰”行为集中整治(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全面落实屠宰企业“代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屠宰企业“代宰”行为,确保标准化屠宰、规范化检验。
(六)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2017年2-3月)。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七)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4月)。召开2017年全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制定目标任务清晰、时间进度明确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我部将把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作为2016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管理重要内容,对各地工作进行考核。各地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核查督导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察督办,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开展监管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强化地区间联合执法,建立相邻省市、生猪产销和肉品调运省份间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跨地域联合执法。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片、专家访谈、涉案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进展,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总结宣传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让全社会了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四)强化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各地要建立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2016年9月、2017年1月的10日前报送前一阶段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7年4月10日前报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李汉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 杰
(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联系电话:010-59193344 59194463
传 真:010-59194767
电子邮箱:saoleixingdong@126.com
附件: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
宣传培训情况
|
举报核
查情况
|
屠宰执法情况
|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
案件移
送情况
|
“扫雷”行动工作成效
|
||||||||||||||
媒体宣传
|
发放宣传材料
|
举办培训班次
|
培训人员数量
|
接报数量
|
查实数量
|
全省开展执法次数
|
出动执法人员数量
|
开展联合执法次数
|
立案件数
|
涉案物品数量
|
货值
|
罚没金额
|
曝光案件数量
|
移送件数
|
追究刑责人数
|
清理小型屠宰场点数量
|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数量
|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量
|
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数量
|
(次)
|
(份)
|
(次)
|
(人次)
|
(起)
|
(起)
|
(次)
|
(人次)
|
(次)
|
(件)
|
(头/吨)
|
(万元)
|
(万元)
|
(件)
|
(件)
|
(人)
|
(个)
|
(头/吨)
|
(万份)
|
(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