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渔业主管局,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兴安盟、乌拉盖农(牧)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2号)要求,结合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2016年我厅将坚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以治理突出问题和防范风险隐患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保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的势头。重点开展好七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以监管示范旗(县)、菜篮子大旗(县)、重点蔬菜生产基地为重点区域,以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为重点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大农药市场整顿力度,确保农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对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要从重从严依法严惩。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录、溯源管理。指导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
种植业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重点解决养殖环节不规范使用抗生素问题,包括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执行休药期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药物行为。以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水产养殖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经营集中区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产品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进口兽用抗菌药等行为。加大查处擅自改变兽用抗菌药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全面落实休药期制度,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提升安全用药水平。
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有关单位参加。
(三)“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以水产养殖场(企业)、水产种苗生产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行为,着力解决“三鱼”药物残留超标问题。配合兽药主管部门加大对水产用兽药经营企业(零售商店)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经营硝基呋喃和孔雀石绿的行为。加强育苗单位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指导督促育苗单位健全完善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确保苗种质量符合标准。加强养殖场(企业)监督检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强化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水产品,尤其是检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渔业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猪屠宰“扫雷”行动。继续组织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定点屠宰企业要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格肉食品“两证两章”准市制度。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重点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的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健全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
屠管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五)“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推广近5年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加强风险监测和研判预警,针对肉牛和肉羊养殖集中地区、外调活畜被通报地区,加大督导检查、监督抽检、案件督办和绩效考核力度,推动工作薄弱地区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措施,消除问题死角。
饲料处和兽医局会同畜牧处负责,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以婴幼儿配方奶粉奶源为重点对象,以奶牛养殖(旗)县为重点区域,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全面清理审查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运输车,注销已关、停及僵尸收购站和运输车的证号,将正常运行的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全部录入“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并实时监控,进行精准化管理。实施2016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采取专项监测等方式,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监测与执法联动,依据检测结果严格执法,严惩重处违法违规添加行为。针对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检查频次,重点检查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
畜牧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突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可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品种,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打击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禁限用农兽药、人用药以及含量不足等行为。加强农资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走街串巷、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所谓的“体验式销售”、“直营式销售”、“套餐式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净化农资市场。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部门结合本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切实加强日常执法监管
(一)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能力,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围绕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结合例行监测和日常监管,全面开展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和行业潜规则。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尤其是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强化应急处置,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日常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做好敏感热点问题科普解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抓好源头控制。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示范,解决好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问题。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制售行为,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广绿色防控、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做到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督促建立健全种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
(三)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风险隐患大的企业、产品和问题易发多发区,要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制度,加大检查频率。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企业联络人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检查。要将监管关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利用好旗(县)、苏木(乡镇)基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他们贴近生产、熟悉情况的优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监督抽查与检验检测的衔接,充分利用检测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于农业部自治区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跟进,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切实发挥好监督抽查的作用。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要求,严格规范的开展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监管,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凡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要主动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案情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办案、信息联合发布等协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狠抓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投入保障,在规划制定、队伍建设、力量配备、条件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执法监管工作,坚决治理突出问题隐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让生产者知晓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了解有关标准化种养殖、病虫害防治、农业投入品选购使用、假劣农(兽)药识别等知识,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指导督促生产单位建立自控自检体系,落实好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养殖档案,经营单位落实好购销货台账制度,建立投入品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流向追踪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
(七)推进社会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投诉举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行业潜规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约束作用,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强化行业指导,严格行业自律。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要让违法违规的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抓紧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统一行动方案,开展联合行动。加强跨行政区域的协调配合,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农牧业系统工作合力,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加强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行业管理部门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总结宣传执法监管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让全社会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曝光农畜产品质量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不断总结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典型的制度和模式,加强推广普及。各地要抓住编制“十三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执法监管信息(包括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管信息)报送机制。
1.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6年4、7、10月和2017年1月的8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前一阶段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2.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8日前报送上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6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和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以及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3.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4月12日前报送2016年第一季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和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2016年1-3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从4月开始,此表实行月报制度)。同时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局。
联系人:刘佳庆
联系电话:0471-6652070(传真)
邮箱:liujiaqing7069@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