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3次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5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食药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应各有所侧重。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各工作组职责、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各工作组职责、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派出机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患者救治、信息收集报告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救治等内容。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专业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十六条 预案编制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
(三)食品药品经营企业预案(方案)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进行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应急队伍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