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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进口食品入境报检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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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2-16 14:42:51  来源: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931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报检资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进口食品入境报检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http://www.gz.gdciq.gov.cn/ywpd/sphzjyjy/201510/t20151014_86969.html
各食品进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报检资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进口食品入境报检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口乳制品(包括牛初乳产品)。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5号公告)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所有进口乳制品应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原件。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卫生证书的样本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对确认的输华乳制品证书实行网上公布,请各单位注意上网核查。
 
  (二)国外官方卫生证书上的所有信息应与报检资料及产品包装标识内容一致。
 
  (三)一份官方卫生证书原件原则上只能对应一份报检单。
 
  (四)进口预包装配方粉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二、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
 
  根据广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及保健食品检验监管的通知》(粤检食函〔2008〕707号)要求,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配料证明文件;
 
  (二)自由销售证明;
 
  (三)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四)保健食品还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判断是否保健食品的基本原则请见附件1;
 
  (五)凡是进口散装的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应提供分装/包装企业的有效生产资质证明。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
 
  (一)报检申报的货物名称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或卫生部公告的名称一致。
 
  (二)不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或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报检单用途一栏不应填写“食品添加剂”。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报检时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命名原则(附件2)填写产品名称。
 
  四、进口深加工水产品。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要求,进口深加工水产品应提供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证书要求如下:
 
  (一)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应符合《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详见附件3)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详见附件4。对于附件4名单中的国家或地区(定期上网公布更新名单)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应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证书样本相符。对于附件4名单之外的国家(地区)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在2012年6月1日之前,符合附件3要求的,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允许入境;在2012年6月1日(含)之后,凡未附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
 
  (二)水产品包括:冷冻、冰鲜水产品和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
 
  五、进口初榨食用植物油。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进口初榨食用植物油无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警示通报》(2010年第16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食用植物油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0〕1004号)要求,进口初榨食用植物油国外官方证书的要求如下:
 
  (一)进口初榨食用植物油在入境报检时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对于入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境时不要求随附《植物检疫证书》。
 
  六、进口酒类。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77号)和广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酒类检验监管工作要求,进口酒类报检时需提供:
 
  1.原产地证原件;
 
  2.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
 
  (二)原产地证及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上的所有信息应与报检资料及包装标识内容一致,原产地证上的产地信息应明确具体国家或地区(香港、澳门、中国台湾)。
 
  (三)一份原产地证及相关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原件原则上只能对应一份报检单。
 
  七、标示“有机”的进口食品。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的规定,对于报检时申报的产品标示“有机”的进口食品,必须提供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国内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证书,或者提供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外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证书以及该国外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
 
  八、所有预包装食品报检时要录入规格。
 
  九、关于提供《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的要求。
 
  以下进口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应提交《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一)酒类;
 
  (二)深加工即食燕窝制品;
 
  (三)乳制品;
 
  (四)食用植物油;
 
  (五)深加工肉类产品(指除肉类罐头产品以外的其它深加工肉类产品);
 
  (六)其它上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及以往做法执行。
 
 
  相关附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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