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是否构成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复函(农质安函[2015]167号)

关于是否构成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复函(农质安函[2015]16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09 16:50:33  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浏览次数:2289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有明确界定:未经认证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质量安全标志属于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行为。请你局依法查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发布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质安函[2015]167号
发布日期 2015-11-16 生效日期 2015-1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金华市农业局:
 
  你局《金华市农业局关于未获证而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印于农产品标签是否构成冒用标志的函》(金市农函[2015]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农产品质量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有明确界定:未经认证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质量安全标志属于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行为。请你局依法查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特此复函。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5年11月1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