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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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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02 15:42:28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1373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 2015-11-23 生效日期 2015-1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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