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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拟修订食品安全条例违法记满12分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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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7 10:57:53  来源:贵州商报  浏览次数:1789
核心提示: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满且整改不合格,取消生产经营行为;销售过期食品,小心吊销许可证,而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也要有标签……据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今年10月1日施行后,为更好衔接“史上最严”法规,我省决定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昨日,《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满且整改不合格,取消生产经营行为;销售过期食品,小心吊销许可证,而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也要有标签……据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今年10月1日施行后,为更好衔接“史上最严”法规,我省决定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昨日,《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累积记分制度 借鉴香港上海等地成功经验
 
  为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学习香港、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修订草案提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如: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一个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为期一个月内的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行为。
 
  销售过期食品 小心吊销许可证
 
  修订草案鼓励食品生产经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等。
 
  违反者,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食畜禽血、肉 餐饮店禁止经营
 
  生的畜禽血、畜禽肉普遍含有细菌、寄生虫等,食用后容易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病、寄生虫等,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鉴于此,修订草案对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行管控,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另外,对于伪造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加工食品
 
  小作坊须有标识
 
  修订草案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并要求小作坊应在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而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注明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对于小摊贩,提出: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小作坊做白酒
 
  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
 
  修订草案提出: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加工的产品进行预包装。农民个人及家族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禁止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禁止对其生产加工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酒类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非预包装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禁止向末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地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包装散装食品
 
  不得更改原有生产日期
 
  修订草案中新增的第七章“散装食品管理”提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同时,对散装食品的生产、销售、标签、包装或分装不得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对违反规定者,由食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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