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22 15:16:50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17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和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0-12 生效日期 2015-10-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aqsc/201510/t20151012_377444.htm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和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相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要符合《办法》规定。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审查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规定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继续有效,但是有关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
 
  我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分工暂时维持不变,下一阶段,省局将适时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三级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三、关于“一企一证”的界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生产者,从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生产许可证。
 
  四、关于具体组织实施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资料。按照《办法》和审查通则要求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2.申请提交。申请人应当按照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涉及不同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3.申请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审查与决定
 
  1.现场核查。申请人同时向不同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能够联合审查的,应当由上一级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审查,或委托下级部门一并进行审查。对于变更及延续换证企业,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
 
  2.食品检验。除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报告项目执行原许可检验规定。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3.许可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做出许可决定。
 
  (三)制证
 
  1.证书型式。由于与办法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尚未出台,为不影响食品生产者生产经营,根据总局有关精神,新证书推迟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当前原证书及副页继续使用,新证书启用后更换。
 
  2.证书内容
 
  执行一企一证要求,证书及副页内容按如下要求执行:
 
  产品名称:打印食品类别,具体见“《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国家总局2015年第198号公告附件2)。涉及多类别食品的,一并在同一张证书上打印,中间用逗号相隔。
 
  证书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编号,其中,证号中校验码的生成系统省局正在开发,近日将下发。
 
  有效期:按照5年有效期计算。
 
  副  页:继续按照原规定打印。
 
  3.证书打印
 
  属于已批准证书增加食品类别的,在产品名称栏保留原类别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新的食品类别,并打印新证书,收回旧证书。
 
  五、关于许可数据及资料管理
 
  (一)许可证号。生产者在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为防止证号重复、错误,证号编制前要进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查询,已编有“SC”证号的,证号保持不变;新编制“SC”证号的,第一时间要录入管理系统。
 
  (二)其它数据。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等信息也要及时录入系统,避免遗失。
 
  (三)许可资料。许可申请批准后,审批部门要将资料进行整理,一份按要求归档,另一份及时移交给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库存印有原生产许可证号和“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七、关于产业政策
 
  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执行。
 
  八、关于许可检验机构指定、委托加工等政策的调整
 
  (一)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10月1日起,取得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均可承担申请人试制食品检验,省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168号)废止,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二)取消委托加工备案。10月1日起,不再办理委托加工备案,但委托加工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规定。
 
  (三)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要求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四)改革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办法。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正在研究改革完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检查的相关要求和抽查考核办法及措施。10月1日起,原食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考试系统暂停使用。
 
  九、其他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一是保障许可经费。今年起,已暂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费收取,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二是保障设备设施。新的许可办法对证书打印、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部门要配备证书打印、二维码赋码、档案保存等设备设施。三是保障工作能力。加强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等人员培训,提升其法规、政策把握能力,确保相关要求得到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一要强化政策沟通。《办法》改革力度大,时间紧,要求高,但是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等尚未修订出台,存在大量的政策理解、衔接问题,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理解沟通。二要强化工作衔接。《办法》要求分级许可、一企一证一号,且证书上打印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但是食品监管的信息化系统又尚未投用,这就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上下、左右衔接,避免食品类别、证号及人员等证书内容出现重复、错误。三要强化情况反馈。各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上报。
 
  (三)加强信息公开。根据《办法》要求,及时修订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资料,并在网站及办事大厅公布。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通告、开展专项宣传等,让食品生产者掌握、了解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新的政策、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受理、审查、审批等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及增加许可类别的相关资料及收回的旧证书进行归档,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加强检查督促。加强行政许可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违规收费、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坚决予以纠正。三是加强行政执法。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加大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的监督核查,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生产许可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979)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