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本市制定与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解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连续多年将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实践基础,以及参考国外经验,本市制定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由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信息上传等义务,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此部办法是国内首部规范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省级政府规章,对于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二:本市制定与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有哪些?
解答:本市制定与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据统计本市目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近22万家,每年食品消费约1500万吨以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机制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信息化技术的有效运用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二是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控制,上海作为一个常住人口已超过2400万、近70%食品和食品原料来自外省市的特大型消费城市,此部规章的出台实施,将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数量与质量的管理;三是有利于快速有效处置食品事故,本市试点实践证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化的推行,能有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效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四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消费者有权通过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五是有利于树立消费信心,通过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不仅能有效落实企业对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而且能加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度,进一步强化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问题三:根据本市新出台的《办法》,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和具体品种有哪些?
解答:根据新出台的《办法》,本市将对十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分别为:(1)粮食及其制品;(2)畜产品及其制品;(3)禽及其产品制品;(4)蔬菜;(5)水果;(6)水产品;(7)豆制品;(8)乳品;(9)食用油;(10)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上述类别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确定,主要基于三点理由:一是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角度出发,这些类别基本覆盖了本市消费量较大、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二是根据前期召开的立法听证会,部分代表希望对更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经研究此部规章在草案基础上增加了水果、豆制品;三是今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为制度发展预留空间。
考虑到目前本市对上述类别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所有品种同步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条件尚不具备,《办法》规定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品种及其实施的时间,已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办法》规定,经市食安委批准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已向社会公布。《目录》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包括四大类食品中的12个品种:粮食类别中的包装粳米;畜产品类别中的猪肉、包装牛肉、羊肉;禽产品类别中的活鸡、肉鸽、包装冷鲜鸡;蔬菜类别中的豇豆、土豆、番茄、辣椒、冬瓜。自2015年12月1日增加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包括其余五大类食品中的8个品种:水果类别中的苹果、香蕉;水产品类别中的带鱼、黄鱼、鲳鱼;豆制品类别中的盒装内酯豆腐;乳品类别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油类别中的大豆油。
问题四:《办法》对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包括哪些?理由是什么?
解答:依据新出台的《办法》,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范围包括了14类单位,分别是: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办法》对生产经营者的范围确定,主要理由包括三项:一是上述生产经营者均具有一定规模,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二是上述生产经营者中,部分已经建立或者纳入了相应的信息追溯体系,实施信息追溯的基础条件较好;三是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已规定,鼓励其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追溯义务,通过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达到追溯目的。
问题五:根据本《办法》,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哪些?
解答:依据新出台的《办法》,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追溯义务主要是将下列两类信息上传至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一是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基本信息;二是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产生的与追溯相关的信息,包括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本《办法》的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已分别对追溯食品生产企业、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着、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的信息上传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六:《办法》规定了哪些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具体职责?
解答:由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办法》对三个主要部门的职责予以重点明确:
一是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二是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三是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此外,《办法》对区(县)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同时,《办法》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问题七:根据本《办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和平台将如何建设?
解答:根据《办法》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已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网址:www.shfda.org),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免费使用该追溯平台。该追溯平台已与相关部门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进行对接,已使用本市商务委、农委的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可使用原系统。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追溯系统,并与平台进行对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接的技术标准,并提供指导与服务。
采取整合现有资源、政府主导与社会共建模式,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目前本市已有市农委建立的地产蔬菜、水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市商务委建立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的餐饮服务信息追溯系统等。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信息追溯平台,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二是目前部分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已自行建立了信息追溯系统,市场上也有提供信息追溯服务的专业机构,部分行业协会也有建立行业信息追溯系统的意愿。生产经营者既可以通过与平台对接的信息追溯系统上传信息,也可以直接向平台上传信息。政府通过制定技术标准、提供指导与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建。因此,本市新出台规章所构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是开放性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选择其认为最经济、便捷的方式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此外,考虑到目前市商务委推进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要求生产经营者在上传信息的同时,利用“卡卡对接”等方式向下一个环节传递信息,实现物流与信息流的同步传递。目前,该做法已在本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环节广泛应用。为了巩固既有成果,并为信息传递预留空间,《办法》一方面要求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等已经纳入本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传递;另一方面,对其他需要实施信息传递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问题八:为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消费者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查询?
解答: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为此,本市新出台的《办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措施作出如下四项规定:一是消费者有权通过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二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三是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四是消费者可以对生产经营者违反信息追溯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本市行政部门需要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可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网的上海市食品安全追溯查询平台(网址:http://foodtrace.safe517.com/traceWebPublic/)进行查询,也可通过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场所提供的专用查询设备进行查询。消费者可以通过取得追溯码、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批次号进行查询。
问题九:为确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落实,《办法》明确了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根据《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三项:一是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二是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通过定期核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三是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将有关情况纳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问题十:本市新出台的《办法》对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哪些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解答:根据《办法》,本市将对四类违反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是,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问题十一:贯彻实施本《办法》的其他相关问题
1、咨询电话:市民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贯彻落实和实施本《办法》有任何问题的,可以拨打“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