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