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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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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04 03:34:11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6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包括畜产品、食用林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02-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15/2/17/art_14829_21803.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包括畜产品、食用林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消除监管空白,严格公正执法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任务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市与县(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监察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涉农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经过持续努力,建成体制完善、机制健全、支撑有力、监管能力与工作需要相适应、全面覆盖的市、县(市)区、涉农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监管的原则,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合理划分监管事权,落实各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农产品监管水平。市级要强化质量检测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生产标准,指导开展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监管考核工作。县级要积极探索监管和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监管和执法力量,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质量监测、量化考核、安全隐患排查及事故防范工作,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涉农乡镇要改革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在整合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动物防疫员)的基础上,分别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林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和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实行特岗招聘、专人负责、分片监管,充实监管力量,强化队伍建设,落实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并做好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监测(防疫)、投入品管理、风险信息上报等工作,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自检体系,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投入品管理,严把生产经营关口。强化生产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种子、农药、兽(渔)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提高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频次和数量。规范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完善农药、兽(渔)药经营告知公示制度,严格审查经营条件,依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禁用高剧毒农药和投入品。健全市、县两级政府高毒农药储备制度,防止病虫害重大疫情发生。建立农药、兽(渔)药网上公示监管平台,逐步实现生产经营单位与县级监管平台联网。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购销台账管理以及农药、兽(渔)药经营质量规范化管理,探索建立农药实名购买制度,推进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店创建活动,对信誉好的农资经营店给予授牌和相应扶持。
 
  强化生产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监管力度,落实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入品质量控制和跟踪管理体系。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专项整治,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高剧毒农药行为。规范兽药饲料行业管理,依法打击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畜禽养殖环节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
 
  (三)强化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推广力度,全面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管控,根据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状况,调整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示范引导和督促落实。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园区、农场、合作社等创建活动,加快农产品品牌建设,扶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生产主体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争创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市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商务、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巩固国家和省级农产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成果,努力实现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一个标准”。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组织专家科学筛选风险农药替代品种,研发配套使用技术,加强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制定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农药使用补贴政策,加快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步伐;积极探索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模式,降低因农户分散管理造成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积极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从源头上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改革,明确基层动物防疫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统一名称为:基层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基层动物防疫制度,完善动物防疫责任制,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测报和控制、扑灭工作,实现动物防疫全覆盖。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等行为。积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落实属地管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加工环节和流入市场。
 
  (四)健全监测体系,杜绝违禁行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检测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市、县、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级检测机构功能定位,合理配置基本检测设备,全面开展质量监测工作。2015年底前,分别建成以市农产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为龙头、县级检测中心为骨干、乡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检测室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16年底前,全市涉农乡镇全部建立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室。督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品种和范围,推进产地监测和农产品检测实时监控,开展生猪屠宰检疫检测实时监控试点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业务。2016年底前,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规模化养殖场(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全覆盖。
 
  加强入市监管,严把经营准入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推行入市农产品全批次自律检验。依托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验室,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实行每车、每品种必查,对季节性、安全风险大的品种加大样品筛选密度。强化基层检测室建设,2016年底前,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农产品标准化检测室,农贸市场全部建立快速检验室。
 
  (五)实行产地准出,实现产品可追溯。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搞好衔接,尽快建立农产品生产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库平台,并与6个农业县(市)区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做到农产品逢出必检,附带自检合格证明或加贴条形码、二维码等,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创建一批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基地,以点带面加大推进力度,逐步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全程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提升监管能力,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市农业、林业、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监管体制和职责权限要求,分别制定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措施、标准,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执法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市编制、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供销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资金支持、联打联动等工作。涉农乡镇具体负责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落实产地管理、生产管控、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质量控制措施。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特岗招聘等方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充实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各级财政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经费纳入预算。自2015年起,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聘用农产品、林产品、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县(市)区,视其综合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县(市)区、涉农乡镇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给予一定扶持。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管队伍管理,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服务意识,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严防权力失控、行为失范、监管违法。建立完善责任追究、质量安全信息通报、问题曝光和约谈等制度,对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严惩和震慑违法分子。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载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加快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综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部门协调、案件移送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做到隐患早发现、风险早排除,有效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托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及时曝光有关案件,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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