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0 09:51:22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浏览次数:8169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z.fjaic.gov.cn/xxgk/flfg/ggjg/xzgz/201411/t20141118_177401.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2006年我局下发《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156号)以来,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题词和相片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不良厂家和商家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有的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领导人形象,有的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为产品和服务代言,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包装广告和企业促销宣传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
 
  二、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四、请各地接到通知后,严格规范本辖区此类商业宣传促销活动,并于7月31日前将有关案件查处情况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
 
  2007年6月15日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