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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郑质监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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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09 15:06:53  来源:郑州市质监局  浏览次数:1816
核心提示: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市局制定了《郑州市食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郑质监发〔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1-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z.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10907141656645.html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市局制定了《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监管  监督抽查  工作规范  通知
 
  主办: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月6日印发
 
  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和后处理工作效率,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郑州市质监系统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是市、县(市、区)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食品)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结果等活动。
 
  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和复查检验、督促企业实施产品召回、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
 
  1、负责全市质监系统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2、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全市食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省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审查批准、备案县级局报送的的监督抽查计划;
 
  3、负责汇总、向省局和市政府报送每季度全市监督抽查情况和质量分析报告;按要求向省局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及不合格处理信息;
 
  4、负责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5、负责对县级局组织监督抽查及具体实施后处理的工作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县级局职责
 
  1、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检验机构起草制订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上报市局审查备案;
 
  2、负责向被抽检企业送达市级及本级和市局移交的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履行告知义务;负责按时汇总、向市局和当地政府上报每季度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情况和质量分析报告;按要求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送监督抽查及后处理信息;
 
  3、负责市级、本级以及上级局交办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4、建立、完善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档案,监督抽查及后处理信息及时录入《动态监管系统》。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受市、县级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对申请复查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委托复查检验的监管部门;
 
  3、建立、完善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检验档案。
 
  第二章  监督抽查
 
  第四条  市局和县级局在同级政府领导协调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上级局备案,并通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市局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季度市级监督抽查计划,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县级局编制的每季度监督抽查计划,须经市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前,应制订具体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抽样检验时间安排;抽样检检、异议处理、结果上报及工作质量考核等要求等。
 
  第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或者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检验和异议处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季度监督抽查结束后5日内应向市局报送当季度本局组织监督抽查详细情况(包括监督抽查汇总表、统计表1、2、3),下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季度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章 不合格后处理
 
  第九条  市局接到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检验报告时,向有关县级局发出《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及产品信息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将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移交其处理。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向当地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后处理单位接到上级局《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及产品信息移交处理通知书》和移交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以及质检机构发送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做好后处理情况记录以及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整改
 
  (一)县级局接到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3),明确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二)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企业整改要体现“五不放过”原则:不合格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安全隐患不彻底消除不放过、质量责任不查清不问责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到位不放过、整改不复查验收不合格不放过。
 
  (三)企业接到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或《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企业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情况。
 
  2、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并依照企业管理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制定整改方案,要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30日。
 
  3、立即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和检验,对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实施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召回和处理,并向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或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4、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质监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溯源检查和自查自纠,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台帐记录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5、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分析会;
 
  6、接受质监部门的跟踪监督检查、复查验收或行政处罚。
 
  (四)后处理部门在督促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整改的同时,要对其产品质量状况跟踪监督检查;并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进行技术支持,提出改进建议,帮扶企业有效整改,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
 
  跟踪监督检查由原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指定检验机构实施,检验项目一般为不合格项目,产品质量检验直至合格后,并经企业整改到位后方可提交复查申请。
 
  第十二条  提交复查申请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将整改报告和《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提交给具体实施后处理的部门,整改报告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要求内容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溯源的记录台帐、召回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责任人追究证明等资料和图片。
 
  第十三条  复查验收
 
  (一)县级局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符合法定条件的质检机构下达《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组织质检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检验。
 
  (二)质检机构在接到《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发出《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6)并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或“外省市”、“省(市、县级)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三)对县级局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复查验收,县级局在接到复查检验合格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查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复查工作人员一般由从事食品监管人员、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或技术专家组成,现场检查和评价企业整改工作的效果,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后处理复查验收表》(附件7),形成复查验收报告。对市局移交的不合格后处理企业的复查,县级局在收到企业复查检验合格报告后,应在3日内向市局报告并提出复查验收意见,由市局确定复查验收方式和时间,复查验收由市局和县级局共同完成或委托县级局实施,由县级局撰写复查验收报告和相关表格。
 
  复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国家、外省市及省(市、县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所作的工作;
 
  3、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复查验收结论。
 
  (四)复查检验和复查验收工作,自收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对不需要安排现场复查验收的,由后处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延期复查
 
  (一)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直接实施后处理部门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8),并向其委托部门备案。
 
  (二)实施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在企业申请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强制复查
 
  被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企业,实施后处理的部门部门应在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并向市局报告。
 
  第十六条  复查结果告知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应根据现场复查验收情况和复查检验结果,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将复查结果以《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9)的形式,及时告知被复查企业。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抽查后处理由企业生产地所在的质监部门负责,需要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负责后处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三)跟踪监督检查和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及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查找分析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指导企业整改。 市局实行每季度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制度。
 
  第十九条  跟踪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了解核实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质量保证能力现状。
 
  第二十条  培训工作
 
  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宣贯国家、省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要求,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县级局也可以举办本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举办培训班前,要预先向市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息管理
 
  (一)建立档案。负责后处理部门应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不合格整改报告及其相关材料、《郑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复查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复查结果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二)上报信息。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月报和季报制度。各县级局应分别在每季度的末月30日前将上季度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统计表》(附件10),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局。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一)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由直接实施后处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被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由直接实施后处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复查不合格的,由直接实施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四)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直接实施后处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负责后处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后处理工作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工作考核
 
  市局将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对各县级局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依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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