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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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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4 16:21:0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35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5〕34号
发布日期 2015-04-28 生效日期 2015-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06025/201505/t20150506_1649775.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2015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体系,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为实现2020年把辽宁建成食品安全放心省份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工作体系
 
  (一)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各地要如期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落实机构和人员,清晰划分各层级权责,把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监管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要在6月底前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
 
  (二)强化统筹指导。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完善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
 
  (三)筑牢基层网底。所有乡镇和街道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完成村(社区)级食品安全协管人员配备,保障必要经费,逐步整合各系统基层食品安全协管队伍。
 
  二、明确政府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四)明确政府职责。修订《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层级职责。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强化公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每千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份数、问题食品发现率及处置率、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率、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处置率、食品安全经费保障等指标的刚性约束。
 
  (五)建立健全议事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落实相关制度,保证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专题汇报,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及时出台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按照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标准达到相应权重;全面纳入部门目标绩效、综治工作(平安辽宁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考核体系;建立差异化考核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指数模型,科学评价各地食品安全综合状况,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七)推进示范试点。突出抓好义县、东港市、朝阳县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创建工作,开展好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推进食品安全应急示范县(市、区)试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八)抓好重点民生工程。督促引导全省1?2万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现规范化管理。全省新增20%乡镇(街道),其所辖村(社区)全部达到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三、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九)提高日常监管能力。进一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系统监管范围内食品及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各类主体的基本情况。开展基层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十)强化重点区域领域风险防控。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严格农药等化学投入品的管理,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价,推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排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确定食用农产品目录,逐步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
 
  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大桶水”、白酒、保健食品、清真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贸易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校园及校园周边、旅游景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综合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或标准等突出问题。
 
  进一步规范食品摊贩、食品送货车、小饭桌、农村集体聚餐等的管理;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
 
  严格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十一)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严防各类农产品走私入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协调做好食品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实行重特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十二)落实保障支撑措施。推进《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符合我省省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十三五”规划,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科研项目列入科技计划,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
 
  四、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助推食品产业发展
 
  (十三)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出台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标准规范,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培训时长要达到40小时,推动新增10%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落实“黑名单”制度。
 
  鼓励食品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员工健康检查、培训、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信息公开、风险问题报告等制度,开展大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试点,推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现场快速检测制度。
 
  (十四)推进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鼓励其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成立重点食品行业分会,巩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成果。
 
  (十五)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年内在食品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工作,保证每个重点食品行业至少一家、每个市至少一家。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着力建设食品产业园区。规范园区内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年内新建3个省级食品产业园区。大力培育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精深加工能力和特色发展水平。支持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企业对外开展农牧渔业、食用农产品流通等领域深度合作,带动相关产品进出口。
 
  五、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共治
 
  (十七)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举措和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决策前,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咨询建议渠道,大力推行有奖举报制度,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充分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
 
  (十八)主动公开信息。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优势,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
 
  (十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每市至少建立一所食品安全示范校、一个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学生和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宣传食品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食品安全卫士等正面典型,及时曝光不法分子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
 
  六、坚持问题导向,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二十)突出抽检监测的问题导向。以问题发现率和核查处置率为核心,扩大抽检监测范围,逐步覆盖全省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领域,样本总量达到国家示范建设标准水平;强化全环节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提高问题发现率;依法严肃核查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及时有效率达到100%,定期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
 
  (二十一)认真办理投诉举报。推进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各系统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落实及时受理、查处、反馈的制度,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提高群众满意率。
 
  (二十二)主动收集问题线索。积极向公众,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职业打假人等征集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充分发挥基层监管人员、信息员作用,全方位落实基层食品安全隐患信息报告机制。
 
  (二十三)引导正确舆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舆情处置预案,开展舆情监测,及时有效处置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舆情处置率要达到100%。做好风险交流和答疑解惑,强化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四)做好大数据分析利用。建立资料库,根据投诉举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监督检查、主动收集等途径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排查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列出“问题清单”,督促及时整改,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食安办组织对全部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突击性检查,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二十六)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强化应急管理和演练,加快反应速度,提升处置能力,事故及时报告率和有效处置率要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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