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现予批准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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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15年第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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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5-12 | 生效日期 | 2015-07-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0-12-09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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