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现就我省2015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活力;坚持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2015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写规范》,推动部门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审批权限和裁量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范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6月底前省直部门(单位)完成编制工作,8月底前市级、10月底前县级全部完成。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县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写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相对统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按业务手册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二)实行公开透明审批。实行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有关信息在各级网上大厅、部门门户网站和审批办理场所予以公开;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实行受理通知书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三)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并将窗口集中到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审批事项较多的省直部门(单位)年底前全部建立实体办事大厅(窗口)。改进跨部门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年底前市县两级基本实现涉及企业登记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类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减少审批层级,国务院部门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市县审核的,省直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要求市县初审;省直部门(单位)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下级部门(单位)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省直部门(单位)直接受理。推进网上审批,以行政相对人网上申报、工作人员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机关网上回复为目标,逐步将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线下”办理复制到“线上”办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四)推进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对淄博市、潍坊市、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行政审批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2015年10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做法。(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淄博市、潍坊市政府)
三、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一)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对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除经论证需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一律取消,年底前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修改涉及的政府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二)继续取消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削减规划和计划,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大削减力度,提出取消下放意见,于2015年5月底前报省编办。2015年省级再取消下放1-2批审批事项,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三)梳理中央、省级设定市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由市、县(市、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15年5月底前编制中央和省级设定市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规范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内容。(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四)严控新设行政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设定外,我省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39号文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鲁政发〔2014〕2号)要求,充分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2015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措施和职责分工,推动政府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转变管理理念,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明确监管工作内部责任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二)落实监管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结合编制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工作,对保留的或取消下放后仍需加强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各项具体措施任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三)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级要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编制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省、市、县三级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分别于2015年4月、6月、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市县级清单向省编办备案。今后,未列入清单的前置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实施。研究制定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等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实施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破除地方和行业垄断,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进入;推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审批的事项同类中介服务结果相互认可,切实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四)健全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五、强化制度保障
(一)完善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办事大厅(窗口)工作监督指导,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大厅(窗口)科学管理,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申请人评议制等制度。制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技术标准,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加快建设各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2015年年底开通省级网上大厅,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二)完善目录实施监管制度。各级、各部门按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建立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完善调整程序和权限,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程序及时调减,对依法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调增,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变化的及时调整,确保目录有效性、权威性。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强化目录刚性约束,对未纳入目录仍实施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三)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审批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定监察主体、程序和方式。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四)完善法规规章修改和备案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修法工作,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六、做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会商联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密切协作配合,统筹考虑与其他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对已先行开展的工作要与本意见搞好衔接,尚未开展的抓紧部署。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2016年1月底前,书面报送2015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