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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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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4-15 01:06:31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42
核心提示: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1-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z.gov.cn/zgxz/zwgk/20150415/008019001_9e952d5d-dd43-4c5a-ba2f-35d94fe6cab4.htm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适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 工作原则
 
  2.1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果断”的原则。
 
  2.2 各县(市)区政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
 
  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
 
  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处置的。
 
  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乡镇,对公众饮食安全带来威胁的;
 
  (2) 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 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及县以上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食安委办公室。
 
  5 预警、评估与报告
 
  5.1 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管,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隐患,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
 
  5.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行为。
 
  5.3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4 接报及相关处置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2)接报人员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相关领导接报后应当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确定事故级别和责任调查部门,并立即组织人员或通知相关辖区食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其它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通报,并通知业务部门对市级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接到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已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当地政府应当依据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2 应急响应措施
 
  6.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在省级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提请省政府报告国务院,并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立即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及时向省级指挥部、市政府报告情况。
 
  6.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市卫生局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并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卫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卫生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6.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6.3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
 
  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7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们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
 
  由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 后期处理
 
  8.1 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政府和卫生部门。
 
  9 保障措施
 
  9.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9.2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9.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9.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9.5 演习演练
 
  市卫生局会同关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10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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