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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济食安办发〔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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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27 09:16:34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49
核心提示:现将《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工作情况于2015年10月10日前报市食安办。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食安办发〔2015〕7号
发布日期 2015-03-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5/3/17/art_4805_23282.html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工作情况于2015年10月10日前报市食安办。
 
  联系人:赵勇
 
  电话(传真):66603671
 
  邮箱:spsc@jnfda.gov.cn
 
  附: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管力度,提升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于2015年3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作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从严监督、规范提升、打扶结合、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小作坊监管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小作坊监管,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立足实际,进一步落实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逐步规范小作坊生产行为,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严厉打击小作坊违法行为,取缔“黑作坊”,促进小作坊健康发展。力争到2015年底,小作坊登记率达到100%,其中《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发放率达到1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小作坊底数
 
  各县(市)区食安办应组织小作坊摸底排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摸底排查信息要认真进行甄别,合理界定小作坊,确保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分类监管
 
  小作坊的监管分为登记管理和生产报告管理两种方式。
 
  1.登记管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已存在的小作坊进行登记,发放《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登记证》。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记录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生产报告管理:已登记的小作坊,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生产报告审查申请(包括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经审查合格后取得《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以下简称《合格通知单》)。获取《合格通知单》的小作坊,其产品销售要建立“一票通”制度。《合格通知单》作为符合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的证明;“一票通”作为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种形式。
 
  (三)督促小作坊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通过有效帮扶,引导小作坊提升生产条件。采取教育培训、上门指导、典型带动等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帮助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使更多的小作坊尽快符合要求,取得《合格通知单》。新建小作坊,应在投产时即要求符合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经现场核查后,符合要求者办理《合格通知单》;不符合者提出整改要求。
 
  2.通过公示名单,鼓励小作坊提升生产条件。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公示取得《合格通知单》的小作坊名单,供消费者查阅,在消费时做出选择,扩大符合要求小作坊的影响面。
 
  3.充分利用食品综合监管优势,倒逼小作坊全面提升。小餐饮、小食堂、小食杂店、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若从小作坊进货,必须查验小作坊《合格通知单》及同批次的“一票通”,并妥善保存备查。通过对流通、餐饮环节的检查,压缩仅登记小作坊的销售空间,督促其尽快提升条件,满足要求。
 
  (四)实施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一是对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对销售、使用小作坊产品的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1.对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检查小作坊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生产卫生情况、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等。对有不良记录的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的频次。
 
  2.对使用、销售小作坊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使用、销售未取得《合格通知单》小作坊食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开展监督抽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定期对取得《合格通知单》的小作坊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对纳入登记的小作坊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尽力做到抽检全覆盖。监督抽检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
 
  (五)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依法开展小作坊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为的,应采取限期改正、责令停产等行政措施,督促小作坊进行整改;对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当责令小作坊经营者立即改正;对于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力量消除隐患。对于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发动阶段。从即日起至3月底,主要任务:
 
  1.细化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
 
  2.组织监管人员培训。就小作坊监管及专项检查工作内容组织培训,确保监管人员能够合理界定小作坊,了解小作坊应达到的条件,掌握各项小作坊监管措施,明确专项检查目的及时限要求。
 
  3.争取政府支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介绍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状况,提出有关引导帮扶的措施建议,争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4.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媒体、条幅、明白纸等各种方式,宣传小作坊允许生产的产品、小作坊的基本生产条件、小作坊可以销售的范围等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检查提升阶段。4月至9月底,主要任务:
 
  1.全面排查摸底。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对辖区内的小作坊进行摸底排查。
 
  2.合理界定小作坊。根据摸排情况界定小作坊,对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业主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属于其他业态的,要按照其他业态进行监管;对达不到基本生产条件的,要向业主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进其整改。
 
  3.从业人员培训。分批次对辖区内小作坊业主或负责人实施培训,要求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掌握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它应知应会内容。
 
  4.实施登记。对纳入监管的小作坊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三小”监管信息系统;要求小作坊必须亮证经营,《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登记证》、健康证、承诺书等内容应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5.生产报告审查。对提出生产报告的小作坊,按照规定程序、时限组织审查;向审查合格的小作坊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并在网站公示。
 
  6.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小作坊是否达到生产基本条件,检查销售、使用小作坊产品的经营业户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7.扶持指导。可采取上门指导、典型带动等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帮助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使更多的小作坊符合要求;鼓励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小作坊进入园区,集中生产,统一规范;鼓励有意愿的小作坊整合做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8.查处取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
 
  (三)巩固检查阶段。10月,主要任务:
 
  1.推广经验。对小作坊专项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推广专项检查中好的工作经验。
 
  2.检查验收。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展小作坊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在做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的总体要求下,统筹安排,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及时掌握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监管小作坊的新思路、新办法。
 
  (二)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其他部门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统一监管的优势,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对小作坊监管的无缝对接。
 
  (三)加强基层建设。各县(市)区食安办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经费保障,提升监管水平。要延伸监管触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队伍的作用。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食安办要认真贯彻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要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保持信息畅通。市食安办将从4月份开始,每月通报各县(市)区发放小作坊登记证及《合格通知单》的数量;并将适时组织“现场会”,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总结本地工作经验,重大、疑难问题要按照规定请示报告,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专项监督检查总结请于2015年10月10日前报市食安办。
 
  联系人:赵勇
 
  电话(传真):66603671
 
  邮箱:spsc@jn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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