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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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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10 13:23:5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1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15〕22号
发布日期 2015-0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26ai41855.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涉农区县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在机构设置、人员队伍、条件装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并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有关区县政府)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安全间隔期、生产和销售档案记录、上市前检测、进货查验、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并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各区县政府)

  (三)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市农业部门负责地产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地产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以及外来农产品进入本市区域后在运输、储存、销售、加工和消费环节的监管。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共享监测数据,增强监管合力。必要时,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

  (四)落实“三个从严”和“五个最严”,健全问责机制。各监管部门要以从严的工作标准、从严的管理措施和从严的纪律约束提升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实行最严厉的准入、最严厉的监管、最严厉的执法、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厉的问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

  二、提升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加快完善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关区县农业部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规范机构设置,配备工作力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区县农业部门相应增加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过程人员配备,切实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作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有关区县政府、市农委)

  (二)整合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加快区县综合性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步伐,全面整合辖区农业行业内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质检机构,建立数据共享平台,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关区县政府)

  (三)提升检测装备水平和人员能力素质。要加大地产农产品检测力度,配备符合专项作业标准的采样、检测车辆,加快区县农产品质检机构仪器设备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速测设备的添置、更新和维护,逐步增加检测参数,提升整体水平。各级财政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加大专业检测人员引进力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开展检测技能竞赛,提升检测人员能力素质。鼓励、支持企业自检室建设。(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机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县政府)

  三、严控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

  (一)规范农资经营市场。要进一步规范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市场,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提升农资经营人员素质,规范农资经营行为。进一步扩大农资连锁经营范围,健全农资服务网络。加强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农资行为的监管,严防在地产农产品上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供销总社)

  (二)推行绿色防控技术。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行以杀虫灯、防虫网、性诱剂、色板为主的绿色防控技术,减少虫害基数,减少农药的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境友好型农药,加强农药轮换使用、交替使用、精准使用和安全使用等技术的培训指导,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农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开展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风险评估。要健全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发挥农业部部级风险评估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对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毒素等风险因素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完善土壤、水、空气等农业生产环境普查和定点监测制度,开展风险评估,控制环境风险,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水平。(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一)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要加快完善具有本市特色的地方农业标准体系,重点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逐步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接轨。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

  (二)推进标准化基地和标准化示范镇建设。要推进蔬菜和水果标准园、畜禽和水产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对已建成的标准园和标准化养殖基地抓好后续管理,保证其发挥长效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镇创建。(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水务局、有关区县政府)

  (三)大力发展“三品一标”,规范农产品品牌建设。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产品,保护性发展地理标志产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将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作为建设各类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三品一标”产地和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有关区县政府)

  五、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一)健全农业档案制度。要进一步扩大档案记录覆盖面,蔬菜、水果园艺场、种植户、畜禽养殖场(户)和水产养殖场(户)要按照行业特点,统一档案格式,认真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加强指导和检查,提高档案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应对村内的农产品生产者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农业档案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及时指导更正。(市农委、有关区县政府)

  (二)推进电子化追溯技术应用。列入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品种目录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试点,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到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推进电子化追溯试点,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可追溯试点,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全程可追溯。(市商务委、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各区县政府)

  (三)探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要建立重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督促批发市场、超市卖场等严格查验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倒逼农产品经营者和供货企业、农民合作社建立产地准出制度,使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无缝对接。逐步健全外地供沪农产品生产单位数据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促进生产单位与本市批发市场、超市卖场、加工企业、屠宰场(厂)等产销对接,确保外来农产品的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六、健全畜禽屠宰监管体系

  (一)调整畜禽屠宰监管职能。有关区县政府要按照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及时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调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市、区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明确具体工作责任部门,根据辖区内畜禽屠宰场的设置情况,强化畜禽屠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畜禽屠宰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二)健全官方兽医队伍,落实屠宰环节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健全基层官方兽医队伍,完善以官方兽医为主的动物检疫监管机制。强化巡查和抽检制度,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验工作,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七、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执法力度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要积极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水产苗种、水产品禁用药物等专项整治,在重要农时、重点地区针对重点产品加大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力度,集中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要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执法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工作条件,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一)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通报制度。要进一步规范信息通报制度,严格通报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加强对农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地产农产品的追溯和查处,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二)积极推行举报奖励制度。“12316”、“12331”等食品安全投诉热线接到投诉和举报后,要迅速核实、查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予以奖励。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重大食品安全举报事项必须报告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的查处和奖励等工作。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奖励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奖励工作有效落实。(市食安办、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处置舆情。要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工作成效和消费知识,增强公众消费安全意识,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消费信心。(市食安办、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区县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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