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下达2015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计划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下达2015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计划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2-17 08:47:44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2919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的跟踪检查,确保产品质量,我中心制定了2015年产品抽检计划。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2-10 生效日期 2015-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绿色食品监测机构、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的跟踪检查,确保产品质量,我中心制定了2015年产品抽检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抓紧落实。

  一、产品抽检总体要求

  (一)各有关监测机构和绿办(中心)接到通知后,按照《2015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区域计划表》(附件1),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关联单位共同制定产品抽样实施方案。

  (二)承担产品抽检任务的监测机构按《2015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种类、数量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各项抽检产品种类、数量完成抽检,未经中心同意不得超计划抽检产品。

  (三)各有关监测机构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将所检产品的检验报告寄送我中心一份,受检企业所在的省(市、区)绿办(中心)一份,受检产品生产企业一份,特别是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要及时寄送。

  有机食品检测报告寄送有机中心和相关绿办、企业。

  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要求

  (一)绿色食品产品抽检要求

  1、绿色食品产品具体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按《2015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3)执行。

  2、各有关监测机构不得抽检非绿色食品产品,同一企业的系列绿色食品产品抽样不得超过2个,在《检验报告》“备注”栏要注明所检绿色食品的产品编号。

  3、在企业或基地抽取的样品不需到中心审核,市场抽检继续实施抽检样品审核制度,各有关监测机构抽取样品后,先将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编号制表(参照附件5格式,使用office Excel 2003软件)发电子邮件至中心质量监督处(指定的邮箱lj5290@163.com)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产品不得检验 。

  4、新增的机动抽检计划,要求监测机构和相关绿办协商后,抽检产品品种,到企业、基地、市场等抽检方式自行决定。

  (二)有机食品抽检要求

  1、有机食品检测项目和判定标准按照《COFCC有机认证产品风险检测项目目录》执行。

  2、承担有机食品抽检的监测机构按《2015年有机食品抽检企业名单》(附件4)进行产品抽检,在《检验报告》“备注”栏要注明所检有机食品的产品编号。

  3、监测机构如发生抽不到样品情况,应及时与有机中心联系。

  三、各有关监测机构应于2015年11月25日前,将《2015年度绿色食品产品抽检总结报告》及《2015年绿色食品抽检产品汇总(样品报审)表》(附件5)用电子邮件传送至我中心质量监督处。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5年2月1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8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