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27 09:54:18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404
核心提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5〕4号
发布日期 2015-0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06025/201501/t20150122_1558376.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副厅级),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管理。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辽宁省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兽医注册。
 
  2.取消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证。
 
  3.取消确定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省级总经销和基层定点经销单位、定点使用单位,核发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经销、使用卡。
 
  4.取消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
 
  5.取消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核发下放至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将除跨省引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下放至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省服务业委员会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四)增加的职责。
 
  1.采集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3.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5.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7.草种进出口审批。
 
  8.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9.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饲料兽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指导全省畜牧业结构调整,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组织实施全省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全省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三)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饲料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全省种畜禽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监管及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省政府和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畜牧兽医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畜牧产业处。
 
  负责拟订畜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畜牧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负责畜牧业行业统计、经济分析、管理和生产监测预警工作。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起草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四)屠宰监管处。
 
  负责全省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
 
  (五)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
 
  组织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卫生派出机构、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六)动物防疫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
 
  负责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及紧急处置工作,负责起草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承担全省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兽药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兽药、饲料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行业质量管理规范。
 
  (八)种畜禽管理处(生态管理处)。
 
  负责拟订种畜禽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指导种畜禽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承担全省种畜禽监督管理、繁育体系建设、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相关工作,负责全省畜禽粪污治理相关工作,承办省生态畜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草原与科教处。
 
  负责起草草原发展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工作,指导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组织实施畜牧兽医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畜牧兽医科技成果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畜牧兽医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畜牧兽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综合开发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行政监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加挂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
 
  (二)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三)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局按分工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食用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辽宁 
 标签: 畜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