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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指导意见(桂食药监科评〔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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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9 04:49: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10
核心提示:为推进我区七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科评〔2014〕6号
发布日期 2014-12-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7-30
备注  http://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13/16563.j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南宁、防城港、钦州、贵港、崇左、来宾、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我区七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的,加快推进我区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为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在区所和区域所的对口帮扶下,力争在 2015 年7 月前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具备常规的微生物、理化项目检验检测和日常快速检测能力,能承担部分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检验检测任务,承担部分食品抽检监测任务。形成检测机构全面覆盖、协调统一、服务便捷、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食品监管执法办案、产品鉴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二、建设内容
 
  (一)场地及设施。
 
  具备理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仪器实验室、前处理室、留样室、试剂及标准品室、样品室、通排风设备。各相关区域建筑面积基本标准,(详见附件表1)。
 
  (二)常规理化、微生物检测设备。
 
  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和快速检测设备。详见表2.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详见附件表2),表3.快速检测设备基本标准(详见附件表3)。
 
  三、检验项目
 
  (一)食品理化及微生物检验项目(详见附件表4、表5)
 
  (二)食品快速检测项目同快速检测设备基本标准。
 
  (三)食品检测品种与项目:2015年7月起,应具备以下抽检监测及应急检验品种与项目(详见附件表6)。
 
  四、人员要求与机构资质认定
 
  (一)人员要求。检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骨干检验人员应到各对应的帮扶食品药品检验所进修培训至少3个月,由自治区局委托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组织对食品检验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发放上岗证。
 
  (二)机构资质认定。新建检测机构应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要求,建立质量体系,至少运行三个月,并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申请资质认定,方可从事批准能力范围内的食品检验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研究小组,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整合规划,制定加快推进食品检验资源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项目建设。
 
  (二)机制保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进相互交流,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建立与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经费保障。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财政预算,做好本地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项目建设。
 
  (四)加强指导。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市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调研指导,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指导各市开展好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自治区和区域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口帮扶,以老带新,发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人才和技术优势,在人才培养、检验检测技术上对口帮扶新建的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建立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计量认证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五)加强督导检查。在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 表1.建筑面积基本标准
 
  2. 表2.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
 
  3. 表3.快速检测设备基本标准
 
  4. 表4.理化检验项目
 
  5. 表5.微生物检验项目
 
  6. 表6.食品检测品种与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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