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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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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3 09:44:09  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1213
核心提示:为了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构建“诚信上海”,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编制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8-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epb.gov.cn/fa/cms/shhj//shhj5133/shhj5134/2013/04/75907.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

  为了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构建“诚信上海”,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编制本行动计划。

  一、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推进原则和运行框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为导向,以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应用为主线,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管理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体系构建为关键,不断完善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上海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信用体系,促进“诚信上海”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重要领域、重点人群与关键环节的信用奖惩得到强化,失信成本明显增加;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成;纳入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指导目录的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年度出具企业信用报告达到45万份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地区年度出具企业信用报告达到400万份以上、个人信用报告达到7000万份以上;资信评级业务涉及主体评级对象贷款余额达到1.5万亿元;信用服务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达到5-8家,个人信用服务机构新增1-2家。

  (三)推进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搞好信用制度总体安排,加强组织协调,带头使用信用产品。社会各方充分发挥作用,主动参与,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完善信用制度标准规范,强化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信用管理。同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披露、应用过程中,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研究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和保护规范。

  3.强化共享,联动奖惩。推动信用信息内部共享与依法披露,促进信用信息有序扩散与充分利用,增加失信成本,强化守信激励。

  4.培育市场,发展产业。积极推动信用市场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推广信用产品,促进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产业发展。

  (四)运行框架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信用信息与信用产品使用环节。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根据需要,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产品使用机制,强化信用奖惩。

  2.信用信息加工、存储环节。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法规与标准,采集信用信息,制作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并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3.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环节。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完善信用档案,规范信息记录,实现内部共享,并依法对外披露。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集中查询服务。

  4.监管与协调环节。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活动加强监管。同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落实。

  二、推动地方信用立法,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一)行动目标

  以地方性法规为引领,以政府规章为支撑,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以相关目录、标准为配套,建立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二)主要举措

  1.完善行政、市场和社会相结合的信用奖惩制度。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为导向,建立严格的社会化奖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手段。推进信用地方立法研究与起草工作。制定政府部门所掌握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部门所掌握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公开指导目录。到“十二五”期末,纳入公开指导目录的信用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完善市场信用管理机制,强化信用分类监管,健全违法违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制度。

  2.完善经济领域信用制度。围绕“四个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完善金融、航运、商贸等领域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信用风险,规范市场秩序。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引导、支持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信用良好的初创企业,加大信用融资扶持力度。加强诚信引导,倡导诚信经营,建立完善将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的制度。

  3.完善民生领域信用制度。将信用制度建设作为改善公共服务环境、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聚焦城市运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住房、教育、医疗、人才引进、职业、学术、慈善、社会保险和救济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诚信告知承诺、守信践约制度。

  4.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制度。规范信用服务活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建立健全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和信用产品使用的政策法规制度,形成由基础标准、服务和管理标准、产品规范标准组成的信用标准体系。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创新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加强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制订质量后评估相关细则。

  三、改善社会公共服务,完善市场信用管理机制

  (一)行动目标

  创新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提高公共管理效能,改善公共服务环境,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促进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市场综合管理模式。

  (二)主要举措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强化公务员岗位承诺,广泛开展公务员职业信用教育活动,规范约束公务员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公务员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

  2.规范“黑名单”管理。政府部门要围绕城市运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合同履约、价格管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海关检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口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等重点领域,建立“黑名单”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将法人失信行为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个人信用状况相关联。

  3.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领域,推动使用信用产品,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诚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食品、药品信用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评估,加快建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严重失信违法者的市场退出与重点监管机制。加强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加大惩戒质量失信行为的力度,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4.加强消费价格监管。加强价格诚信监管,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加大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失信行为的监管、惩戒力度。规范美容美发、健身、培训等行业消费预付卡的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加大对企业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电视购物、网络购物尤其是网络团购的信用管理,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

  5.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围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低保、慈善等环节,建立健全诚信告知承诺和守信践约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机制,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和违纪违规等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四、推广信用服务应用,优化要素市场资源配置

  (一)行动目标

  发挥信用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提升上海在金融、航运、商品、人才等要素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推动要素市场信用服务体系发展,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举措

  1.重点加强金融市场信用服务能力。完善金融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金融市场环境。深化信用产品在信贷、信贷转让、票据、股票、债券等市场的使用,试点推广信用产品在期货、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保险交易、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市场的应用,推动特色信用产品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中的试点使用。加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2.基本形成航运市场信用服务功能。加快建立航运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推动信用产品在航运市场的使用,提升航运服务功能,优化航运市场环境。推动航运市场各主体增强运用信用工具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在航运定价、航运经纪、船舶金融、船舶交易、船舶拍卖等服务中使用信用产品,促进航运资源要素集聚。

  3.大力扩展商品市场信用服务规模。完善商品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深化信用产品在商品市场的应用,营造国际一流的商贸发展环境。推动国际国内信用服务合作,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发挥信用机制在促进货物与服务贸易市场、生产要素期货与批发市场、商品与服务消费市场、电子商务市场发展中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引导、支持企业使用信用产品,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提升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4.着力完善人才市场诚信流动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市场信用服务体系,创建一流的人才市场诚信环境。建立人才诚信信息归集平台,健全用人单位和申请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推广诚信告知承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建立完善人才诚信评价机制和人口诚信记录查询与应用制度,把诚信记录作为个人就业、贷款与信用卡申请、户籍管理、人才引进、社会福利保障享受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提高信用服务水平,加快信用服务产业集聚

  (一)行动目标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扶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产品创新,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加快信用服务产业集聚。

  (二)主要举措

  1.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展。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落户上海的优势,配合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逐步扩大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在地方的共享与应用范围,同时将本市非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序披露。

  2.加强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加快发展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信用服务产业,加大对资信评级、商业征信等业务的扶持力度,培育拥有一定话语权的信用评级机构民族品牌,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整体服务能力。吸引更多的国际、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上海。积极引进信用服务人才,保持专业人才队伍优势,将上海发展成为国内信用服务专业人才集聚的高地。

  3.促进信用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引导、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与服务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产品,加强技术研发和知识创新,力争在技术标准、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模型、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提升从业队伍素质,引导、支持从业人员逐步获得国际、国内认可的信用服务行业从业资质。指导信用服务行业加强自律,提升行业公信力。

  4.推动信用服务行业整体实力提升。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做大做强,力争行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20%。资信评级业务涉及主体评级对象贷款余额达到1.5万亿元,培育形成5-8家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新增1-2家个人信用服务机构。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信用服务行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争创服务名牌、著名商标。

  5.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本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政府部门公开行政相对方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在政务、司法、公用事业、金融、商业交易等领域的共享和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云技术在信息共享中的应用,完善联合征信体系。促进商务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支持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资源。

  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诚信文化

  (一)行动目标

  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守信践约能力,积极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环境,为上海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道德保障。

  (二)主要举措

  1.弘扬社会主义诚信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培育、弘扬社会主义诚信文化。加强社会、职业、学术诚信建设,最大限度地把举办世博会带来的诚信品牌资源转化为现实优势,引导诚实守信,倡导敬业诚信,把诚信文化内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

  2.开展诚信创建与区域合作。开展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创新以及企业诚信创建等示范活动。推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园区、企业等树立诚信服务形象,开展诚信承诺,践行诚信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信用奖惩机制宣传,褒扬诚信典型,鞭挞失信行为。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成果的表彰、宣传力度。推动网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网络行为监督机制,规范网络行为,促进诚信上网。推动以“信用长三角”为重点的区域合作,落实《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深化重点领域合作,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扩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范围,完善联动、互惠、共赢的合作机制。

  3.加强信用教育培训。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深入开展包括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管理培训。教育部门和有条件的院校要加强信用学科建设,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面向市民和学生,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活动。完善助学贷款学生信用管理。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

  七、围绕解决现实紧迫需求,推动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围绕公共安全领域信用管理与政府公信力建设,通过政府强化信用管理、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设市场

  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强化信用分类监管和信用产品使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工程企业分类监管办法》,将工商、质量技监、税务、政府采购、检察、监察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纳入联动奖惩范围。以失信信息作为处罚裁量和加强企业监管的依据之一,按照信用情况,对企业在承接项目、资质管理、现场监督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建设市场管理“一票否决”行为目录》,对存在目录所列失信行为的企业,规定时限内在资质申请、项目投标、企业评奖、出省承接任务等环节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定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及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规范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和使用。完善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与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加大信用信息向社会、向信用服务机构披露的力度。培育建设领域信用服务市场,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的准入清出和质量监督机制。

  (二)交通运输

  推进交通港航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建设。强化出租汽车、道路客运、危险货运等16类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完善企业考核机制和相关信息系统,加大排名公布、分级分类监管力度。从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评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完善考核指标,强化安全与否决指标设置,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进行业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重点选取与城市运行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将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等4类驾驶员纳入信用评价试点范围。制定《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明确信用信息的构成、评价标准、评价程序、信息采集、信用档案、奖惩措施等内容。建设交通运输驾驶员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围绕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等情况对驾驶员进行信用评价。

  (三)安全生产

  探索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监管,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与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评比评优、项目审批、资质认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联动惩戒机制;将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责任事故处理、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实施联合监管;将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行政许可等方面的信用信息纳入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监管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指引细则》,将安全生产失信记录作为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和处罚裁量的重要依据。制定信息公开要点和《安全生产违法(失信)信息登录管理办法》,扩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

  (四)食品安全

  依托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以重点产品为导向,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形成覆盖肉制品、乳制品、蔬菜、粮食、食用油等5大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目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跨领域信用联动惩戒机制。依法落实食品行业“禁业”制度,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许可的必审条件,严控失信人员入行,实行最严的市场准入。完善量化分级监管标准和“黑名单”制度,注重发挥社会惩戒的作用。制定《食品安全领域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建立完善信用档案。

  (五)药品安全

  建立医保药品招投标平台质量信息通报机制,实施质量不合格药品招标采购“一票否决制”。加强药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在资质许可、招标采购等环节,对失信企业及人员进行限制。完善药品领域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黑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高风险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联动惩戒,将吊销注销、安全生产监督、消防、药品生产违法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纳入联动惩戒范畴,同时将药品质量信息提供给市药招委办公室使用,将“黑名单”信息提供给企业年检、纳税监督、金融信贷、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使用。

  (六)产品质量

  以加强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应用为重点,以质量安全信用监管为切入口,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产品质量监管信息抄告制度,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各级政府质量奖励、上海名牌推荐、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监管环节的信用信息查询方式。制定《推进质量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建立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准入退出、评价结果备案、收费标准和委托模式等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质量信用信息社会化采集机制。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信用监管。

  (七)工商管理

  以信用分类为手段,推进企业年检创新,扶持守法诚信企业,淘汰违法失信企业。加强“黑名单”管理。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制约与监控解控制度。对担任被吊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自吊照之日起3年内,依法限制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对其他部门提供的限制淘汰落后企业、“三高企业”,加大年检审查力度;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加大后续监管力度。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年检方式。加强信用联动惩戒,将质量技监、安监、环保等41个部门的相关信息纳入年检审查范围,将年检验照结果、吊销营业执照等7项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惩戒。对守法诚信企业,可适用年检申报备案办法。

  (八)环境保护

  强化重点监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制定《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记录办法》、《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在环境违法“黑名单”基础上,扩大环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共享范围。强化环境信用信息的应用,对不履行环评手续、环保行政决定和违反“告知承诺”的企业,与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财政等11个部门实施联动惩戒;对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在信贷、上市环保核查、评奖评优、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予以制约;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建立优先安排使用排污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招投标加分等激励机制。强化信用分类监管,修订完善环境监察和监测规范,根据企业环境信用情况,调整执法监察、监测频率。

  (九)民政管理

  加强民政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居民收入核对中的信用监管以及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查处虚假申报行为,建立完善信用档案,拓展核对渠道和应用范围。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政策申请人申报行为的诚信记录。加强福利、婚介、社会养老、殡葬等行业的信用管理。探索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方式,制定《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组织征信管理办法》,建立社会组织及法定代表人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社会组织日常管理中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加强信用约束,建立“一票否决”制度。

  (十)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制定针对供应商、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标准,加大不诚信记录公开力度。在对供应商、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充分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依法实行“一票否决”,完善“失信受限”机制。研究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产品标准,试点使用信用产品并逐步推广。加强对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利用,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以及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供应商,3年内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存在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在评审中给予扣分。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部分区县政府采购中心试点,选择部分公开招标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报告。

  (十一)政府诚信

  加强对政府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政府信用建设。出台《上海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记录标准》和《上海市政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内容不实、服务承诺不兑现等不诚信行为等方面信息纳入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管理范围。加强政务公开,推动财政性资金使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建立政府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使用制度。收集审计报告和政务公开、纠风等工作中涉及政府信用的信息,做到按需报送、及时共享。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中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统。将政府部门诚信履职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估、领导干部提拔使用重要依据。加强政府部门诚信履职信息记录和管理。

  (十二)公务员诚信

  加强公务员考录信用管理,强化公务员招录的信用审查;建立公务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日常岗位管理;强化公务员岗位承诺和履职监督,加大公务员信用奖惩力度;建立选任制公务员任期承诺制度,加强干部绩效评估考核公示力度;研究制定《本市公务员信用征信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员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范围、类别和标准等;制定《上海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规范约束公务员行政行为;健全信用建设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较完备的公务员信用管理体系。制定《本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意见》,实施公务员职业信用全员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分类开展全员培训,广泛开展公务员诚信实践活动,大力提升公务员信用能力。

  八、完善组织保障,确保任务落实

  (一)强化组织推进机制

  完善市、区县两级联席会议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考核评估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强化征信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职能。市、区县考核管理部门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对成员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对社会组织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指导和支持。组建上海信用协会,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和信用服务机构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指导、支持各类诚信创建活动的开展。推动社会组织增强信用管理能力,加强诚信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公信力。

  (三)积极发挥资金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产品创新研发与推广使用、信用服务机构培育等。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四)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制定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向信息主体和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集中查询、信息发布等服务。

  (五)切实推进行动计划实施

  搞好本行动计划的衔接与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举措,明确推进落实责任。探索建立科学、易操作的工作评价统计指标体系,对本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跟踪评估制度,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地区: 上海 
 标签: 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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