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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九府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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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9 10:28:32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全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赣府发〔2013〕2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8-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218.65.3.188/fgwj/zfwj/jff/201410/t20141008_1116825.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全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赣府发〔2013〕2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为“实施‘双核’战略,全力做大九江”营造最优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依法依规进行,不仅要权限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精简项目涉及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是合理性原则。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县(市、区)政府能够承担或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事项,坚决下放给县(市、区)政府。
 
  三是重实效原则。要注重改革的实际效果,将“含金量”高、能激发社会创造力的事项,尽量取消、下放或转移。
 
  四是放权不放责原则。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由原审批机关承担监管责任。
 
  五是重监督原则。对改革过程中弄虚作假、明放暗不放以及实际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问责。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等事项,着力解决政府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将九江打造成审批事项少、行政效率高、行政成本低、发展环境优的地区。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衔接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取消,任何一级不得截留。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的项目,没有明确具体哪一级政府承接的,除涉及跨县(市、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转移给社会组织的项目,我市存在相对应的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相类似项目的,一并转移给社会组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监管脱节。
 
  (二)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等事项。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务实高效、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收费和基金管理项目、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进行全面细致地清理,真正把底数摸清,并逐项提出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意见、依据、理由,不得漏报、瞒报。
 
  (三)大力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精简行政审批等事项,特别是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社会管理领域审批等事项。能够通过法律、经济手段解决的事项,取消政府管制。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事前行政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外,取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审批,以及证照的年检、年审等。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大幅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裁减压缩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和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各部门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以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的各类前置性变相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四)规范行政审批等事项运行。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科学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等权限,整合归并重复、相近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对需要多部门办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理顺权责关系。按照“能简必简、能并则并、可合即合”的原则,大力优化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即时办结率。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将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服务中心办理。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模式运行。大力推行网上审批、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试行摸拟审批、容缺审批,开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等审批方式。所有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五)强化行政审批等事项监督管理。
 
  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通报等长效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深化行政审批等事项政务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权利,落实不同监督主体职责,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加强窗口队伍建设,完善激励机制,使窗口成为各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
 
  (六)加强目录管理。
 
  完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推进目录的科学化、法制化和动态化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规范标准,编制各类事项目录,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和涉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坚决杜绝目录外审批。严格依法依规设定行政审批等事项,实行最严“准入制”,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以“红头文件”等方式设定审批事项。对因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确需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并书面征求市审改办意见。
 
  (七)加大向县区政府放权力度。
 
  按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原则,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对涉及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到县(市、区)政府;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到县(市、区)政府。对下级政府不用省、市配置资金、土地等资源的项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由县(市、区)政府直接审批。
 
  (八)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职能,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探索建立“一业多会”,促进有序竞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审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站在支持改革、推进发展的高度,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摆到政府重要工作位置,不断推向深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制订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促进相互协作,形成改革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法律政策的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落实改革任务,决不允许以合并保留类项目、拆分取消下放转移类项目等形式玩“数字游戏”,决不允许暗中以备案、审核、确认等名义变相审批,决不允许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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