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严防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2015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全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省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中华民族传统佳节。现就加强“两节”期间餐饮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餐饮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重要性
做好“两节”期间餐饮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意义重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餐饮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工作部署,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全面开展“两节”期间餐饮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前期开展中小学校“护校行动”、儿童食品及校园周边整治和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整治行动基础上,针对“两节”期间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特点,强化监管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一)全面排查餐饮食品安全隐患。要重点对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学校及周边餐饮单位开展餐饮安全隐患大排查,对结构布局、消洗设施、索证索票、人员培训、健康体检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停业。对前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跟踪核实整改情况。
(二)严厉查处餐饮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旅游景区(点)、学校食堂及周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场所,以食品采购、餐饮具清洗消毒、凉菜制作加工、人员健康体检等为重点环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食品及原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餐饮食品抽检抽验。要加强对米、面、食用油、肉制品、火锅底料、水产品、豆制品等节日消费量大的重点食品品种及餐饮具的监督抽检,对经抽检发现的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瘦肉精”肉品、“地沟油”,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大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制度指导。要督促餐饮单位执行群体性聚餐备案制度,对一次性承办团圆饭、年夜饭、婚宴10桌以上的,要求主动实行登记备案。要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时发布指导信息,提示其遵守餐饮食品安全制度,规范食品制作加工行为,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督促和指导学校(含托幼机构)充分利用寒假期间,对学校食堂进行升级改造,添置必备设备设施,使其满足餐饮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并在春季开学期间对学校食堂组织开展自查检查。
(五)切实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要紧密结合节日消费特点,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药店、商场、超市、专卖店和批发市场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查看经营单位是否严格实施索证索票制度、产品来源是否可追溯、标签说明书是否合法,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三、切实加强“两节”期间应急值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和执行应急值班制度,加强节日期间带班和值班,保持通信工具24小时畅通。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全面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认真答复、处理群众咨询和投诉举报,切实回应社会关切。要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响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四、认真做好“两节”期间宣传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适时发布消费警示,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引导人民群众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安全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请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2015年3月5日前,将“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上报省局餐饮食品处,将“两节”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情况上报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3月15日前,将2015年春季学校食堂检查情况上报省局餐饮食品处。
联系人:张祖润(餐饮处) 电话(传真):0791—88158035
邮 箱:zhangzurun@163.com
联系人:刘海刚(保监处) 电话(传真):0791—88158063
邮 箱:372106400@qq.com
附件:1、全省“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汇总
2、全省“两节”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汇总表
3、2015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汇总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