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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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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23 13:53:46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53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21号)精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14〕51号
发布日期 2014-08-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a.gov.cn/websac/cat/1178262.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21号)精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对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实行绩效考核。各区县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力度,确保职责、机构、队伍、经费、装备落实到位,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乡镇政府要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开展监督巡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履行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制度、计划、措施、标准,协调跨区域、跨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区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监管对象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推广、监管措施落实、产地准出和监督执法等工作。乡镇监管机构具体做好农民培训、投入品使用指导、日常巡查、产地准出服务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各级食品药监、工商、质监、公安、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
 
  理人员,严格落实产地管理、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配备检测设备,开展自律性检测。收购、贮藏、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分散农户也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
 
  (一)切实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加大质量控制技术推广实施力度。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殖大户为重点,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健全生产档案,加强检验检测,规范包装标识和质量安全追溯。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示范乡(镇)和示范基地建设,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市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积极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按照“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继续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三品一标”认证和名优品牌创建补助机制,经过3—5年的努力,使全市“三品一标”产品占到60%以上。完善认证农产品年检制度和退出机制,加强认证后监管,对不按期年检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坚决取消其认证资格,切实维护优质农产品品牌公信力。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一)加强产地环境和投入品监管。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开展产地环境动态监测,依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指导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制度、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销制度,强化日常执法检查。积极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
 
  (二)加强检验监测和应急处置。加快推进市、区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建设,加强力量配备、装备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扩大监测范围,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制度,依据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畜禽屠宰和生鲜乳质量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定点屠宰准入,严格屠宰检疫和监督抽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行为。强化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和“瘦肉精”抽检等制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夯实病死畜禽处理责任。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加大例行检测和抽检力度,严格奶站经营许可管理。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蔬菜生产中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猕猴桃违规使用膨大剂、畜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兽用抗菌药物、农资打假及畜禽私屠滥宰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案件的督办、查办和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五)推行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区)、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合格证明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确保年底前实现农产品生产和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的可追溯管理。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要尽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要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及时予以奖励。
 
  (二)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力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和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健康消费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处罚 产品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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