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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颁证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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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22 10:28:28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6530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10年来的工作实际,中心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单独制定了《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10 生效日期 201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10年来的工作实际,中心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单独制定了《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现将修订后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管理办法》
 
  2.《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明标志使用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条件。
 
  第三条  证书实行“一品一证”管理制度,即为每个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合格产品颁发一张证书。
 
  第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证书的颁发、变更、注销与撤销等管理事项。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证书转发、核查,报请中心核准证书注销、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证书颁发执行中心的《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六条  证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生产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许可期限、颁证机构、颁证日期等。
 
  第七条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中心与标志使用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合格,准予续展的,证书有效期自上期证书有效期期满次日计算。
 
  第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检查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十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在标识证书所载相关内容时,应与证书载明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证书的颁发、使用与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证书。
 
  第三章 证书的变更与补发
 
  第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标志使用人应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四条  证书变更程序如下:
 
  (一)标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证书变更事项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标志使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复》复印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如获证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须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
 
  6.标志使用人拆分、重组与兼并的,须提供拆分、重组与兼并的相关文件,省级工作机构现场确认标志使用人作为主要管理方,且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等未发生变化,并提供书面说明。
 
  (二)省级工作机构收到证书变更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标志使用人。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申请证书变更,须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收费标准,向中心缴纳证书变更审核费。
 
  第十六条  证书遗失、损坏的,标志使用人可申请补发。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与撤销
 
  第十七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志使用人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核实,或由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经中心核准注销并收回证书,中心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的;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发生变化,达不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
 
  (四)因停产、改制等原因失去独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可注销证书的。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销并收回证书,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七)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颁布实施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以下简称颁证),依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颁证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费用、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发布公告等。
 
  第三条  中心负责核定费用、制发《合同》、编制信息码、产品编号、制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申请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向申请人转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四条  中心依据颁证决定,按照有关绿色食品收费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核定工作,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生成《办证须知》、《合同》电子文本,并传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办证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单》等办证文件,并将上述办证文件发送申请人,其中《合同》文本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  申请人收到办证文件后,应按《办证须知》的要求,在2个月内签订《合同》(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一并缴纳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七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码编排、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申请人如需要英文证书,应填报《绿色食品英文证书信息表》,中心审核后同时制发英文证书。
 
  第八条  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证书、缴费等信息核对工作,核对后将《合同》(一式两份)和证书原件统一寄送省级工作机构,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中心寄发送的《合同》和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和证书原件转发申请人,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十条  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建立颁证工作记录制度,记录颁证工作流程、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建立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颁证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本程序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中有关颁证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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