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06 10:11:21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6603
核心提示: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加强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有利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国内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产品质量,推进创业创新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也有利于用好外汇储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提升开放合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发布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14〕49号
发布日期 2014-10-23 生效日期 2014-10-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加强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有利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国内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产品质量,推进创业创新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也有利于用好外汇储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提升开放合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进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加快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进口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支持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企业开展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抓紧修订完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
 
  二、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完善国家储备体系,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商业储备。鼓励企业加快海外投资。继续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政策,支持境外能源资源开发,鼓励战略性资源回运,稳定能源资源供应,提高市场保障能力。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再生资源进口。
 
  三、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加快与相关国家就水产品、水果、牛羊肉等产品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积极推动合格的加工企业和产品备案注册。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流通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国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
 
  四、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积极扩大国内急需的咨询、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性服务进口和旅游进口。加强人员流动、资格互认、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国际磋商与合作。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
 
  五、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适时调整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加快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无纸化通关试点。不断优化海关税收征管程序。
 
  六、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对进口货物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预约通关。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省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工作。继续完善检验检疫制度,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推动检测认证结果及其标准的国际互认,缩短检验检疫时间。
 
  七、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加大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支持,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进口贸易平台。抓紧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加快出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场所的作用,扩大相关商品进口。组织和支持举办进口展览会、洽谈会。发挥进口促进电子信息平台作用,交流市场信息,加强进口政策宣传。
 
  八、积极参与多双边合作。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中国与沿线国家各自的比较优势,挖掘合作潜力,拓展合作领域,抓紧收获早期成果,鼓励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加工生产并扩大加工产品进口。积极签订服务贸易合作协议,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通过民间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加强中外贸促机构、商会间的交流,促进和组织企业开展对接活动,扩大贸易合作机会。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快职能转变,简化行政审批,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限,确保在2014年年内发挥政策效应。商务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2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产品质量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4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