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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等2个机构作为磷酸酯双淀粉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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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6 13:38:03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096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推荐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作为醋酸酯淀粉等41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4〕118号)收悉。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97号
发布日期 2014-10-13 生效日期 2014-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作为醋酸酯淀粉等41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4〕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为磷酸酯双淀粉等4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因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8号公告已撤销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故其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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