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 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关于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 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08 11:04:35  来源:国土资源部  浏览次数:2036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决定》,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和《关于做好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环函[2003]66号);同时取消“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及其鉴定工作,停止使用“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专用章。
发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2014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4-09-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注册登记”。为全面贯彻《决定》,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和《关于做好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环函[2003]66号);同时取消“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及其鉴定工作,停止使用“国家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专用章。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依据本省实际,切实加强矿泉水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