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福州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为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4〕7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3〕1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2014年全市质量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加快福州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探索进口注册的“前置监管”措施与口岸查验手段的结合应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公务员局、卫生局、质监局、福州海关、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突出对儿童用品、纺织服装、车用汽柴油等消费品的监管,开展农资、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整治。完善进口不合格商品的退运销毁、通报召回、责任追究等处置措施和进口旧机电的“前置监管”。开展口岸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完善疫病疫情监测、防控等制度。(市经委、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福州海关、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发展从国际产业分工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促进物流配送、快递业和网络购物发展。(市经委、发改委、外经贸局、商贸服务业局、质监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家治理雾霾的总体部署,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的硬约束,推进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开展重点行业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标准工作监督检查。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动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环保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质监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工程和设备制造质量安全监管。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抓好“平安工地”建设。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对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装备制造、能源生产、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重大设备监理。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设备、铁路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加快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突出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市经委、建委、交通委、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旅游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
(六)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宣贯质量信用评价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推动企业主动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开展“诚敬做产品”活动。加强部门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应用。推进酒类流通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诚信市场创建和旅游诚信建设工作。(市发改委、商贸服务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福州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驰(著、知)名商标、涉外商标、福建老字号商标、地理标志等为重点,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为重点,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贸服务业局、工商局、质监局、文新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推动更多的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开展企业公开承诺采用标准与社会监督试点。积极推动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责任保险、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市经委、建委、商贸服务业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
(九)加快制造业、服务业质量升级。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制造业质量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制造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制,促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加强服务业质量管理,推动完善服务质量地方标准体系。在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城市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试点,推动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测评与规范建设。开展服务业质量测评机构采信管理。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开展服务外包认证示范。(市质监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商贸服务业局、统计局、旅游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质量升级相关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关于改革标准化体制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优化政府推荐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社会团体标准。大力推动能效能耗、重点产品、商贸流通、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加快构建我市计量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行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组织开展“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活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宣传贯彻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加强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领域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加强交通、铁路等重点领域认证工作。(市质监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贸服务业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质量升级的激励机制。落实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鼓励企业总结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建设一批质量创新基地,牵头构建质量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认真做好第四届福建省政府质量奖、2014年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动员申报和2014年度福建名牌产品培育推荐工作。认真开展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和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工作,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实施工业质量品牌创新专项行动,保护和传承老字号。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品牌价值评价工程。宣贯品牌价值评价和品牌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加大对小微企业品牌建设的扶持力度。(市质监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财政局、商贸服务业局、国资委、工商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质量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十二)加快质量法治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推进质量及相关学科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设立质量教育研究机构。鼓励在行业协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加强对产业工人的工艺规程、操作技术、质量知识培训,实施产业个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市质监局、教育局、公务员局、人社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质量共治。精心组织开展2014年“质量月”活动。推动有关部门建立质量数据、信息交流发布机制,鼓励有关学会、协会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发布质量信息。深入开展质量文化与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质量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市质监局牵头,市教育局、福州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十四)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在企业中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开展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技能竞赛活动,推动基层班组创新质量管理工具,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参与全国QC小组质量技术创新成果遴选推广活动。(市经委、人社局、质监局、国资委、福州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出台《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州市2014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4年度质量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质量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质量提升。做好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质量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为政府调结构、促转型提供决策依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质监局、统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