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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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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2 13:56:12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32
核心提示:为妥善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07-09 生效日期 2014-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407/2704936.html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妥善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供水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供水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平战结合、有效应对,以专业队伍为主、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交委、建委、城管委、规划局、卫生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外办、公安消防局、三防办,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市水投集团,各供水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制定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市水投集团、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指挥成员单位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水投集团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的开展情况;

  (3)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负责汇总事件发生情况并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和提出建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负责指导区(县级市)、市水投集团应急处置机构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公安、卫生等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5)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6)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7)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共享;

  (8)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市水务局:负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协调应急救援、应急指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3)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

  (5)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和协助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发生刑事破坏供水设施时,负责水质毒理性分析和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落实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

  (7)市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安排。

  (8)市交委:负责统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输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损道路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9)市建委:负责组织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建筑工程的抢险工作。

  (10)市城管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行道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燃气设施的抢修、保护工作。

  (11)市规划局:负责协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配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和人员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好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供水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13)市环保局:负责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在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并同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供水突发事件中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抢险工作。

  (15)市外办: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国际沟通与协作事务。

  (16)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开展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应急送水服务。

  (17)市三防办:配合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处理、通报,发布相关应急指挥信息。

  (18)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时电力供应,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做好供电设施保护工作。

  (19)市水投集团:负责组织属下供水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20)供水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和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防污染危害等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2.4.1 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由供水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 专家组职责

  (1)参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的专题研究等相关活动;

  (2)研究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与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

  (5)受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给予技术支持。

  2.5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情况和抢险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人选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确定。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现场指挥部尚未成立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或事发单位负责人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2.6 区(县级市)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1)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成立本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地区IV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IV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IV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IV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由市水投集团负责,属地政府配合,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市水投集团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属地保障。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如遇以下情况并可能危及供水时,应及时发布供水预警:

  (1)因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或水质恶化;

  (2)因供水水源流量严重不足;

  (3)因供水管道爆漏造成危害;

  (4)因供电系统故障;

  (5)因供水生产工艺所需原材料发生短缺;

  (6)因洪水、冰冻等自然灾害;

  (7)因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供水危害的。

  3.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对应供水突发事件级别,预警级别由低至高划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2.1 水源预警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水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蓝色预警(Ⅳ级)

  (1)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可以处理,能够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2)水源出现可能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污染隐患,现有强化常规工艺能够安全处理。

  (3)取水口水质指标氯离子含量接近正常限值(250mg/L)时。

  黄色预警(Ⅲ级)

  (1)水源水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年降水量小于多年平均(正常年)值50%、水源年来水小于多年平均(正常年)值50%以上、水库汛末蓄水量小于正常蓄水量50%。

  (2)取水口氯离子含量连续8小时超过限值(250mg/L)。

  (3)流溪河、巴江、增江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①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②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橙色预警(Ⅱ级)

  东江、西江、北江任一水源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1)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2)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红色预警(Ⅰ级)

  东江、西江、北江任2个水源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1)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2)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3.2.2 供水设施预警

  由于供水管道爆漏、水厂供电系统故障、发生洪水可能造成水厂取水泵房或水厂淹没或发生(冰)灾害可能造成水厂生产原材料短缺减产,而发布预警。

  蓝色预警(Ⅳ级)

  (1)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2)供水管道爆漏造成交通主干道或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建筑物、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处周边道路交通阻塞较严重。

  黄色预警(Ⅲ级)

  (1)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2)供水管道爆漏造成交通主干道或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建筑物、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处周边道路单向交通中断或双向交通阻塞。

  (3)供水管道爆漏影响市政管线设施安全。

  (4)供水管道爆漏影响重要生产或重大活动中断。

  橙色预警(Ⅱ级)

  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红色预警(Ⅰ级)

  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3.3 预警期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市水投集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相关区(县级市)政府或市水投集团报请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或解除;黄色预警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按国家、省有关预案规定发布或解除。

  (2)指令各供水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涉及水质的供水突发事件,水质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调集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市相关部门与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分级负责,联动配合。

  3.4 预警支持系统

  (1)市环保局负责建立水源安全预警系统;市水务局负责建立供水水质安全预警系统。

  (2)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供水突发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与市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3)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市水投集团建立相应的供水突发应急协调指挥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与市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4 应急响应

  4.1 广州市供水基本情况

  广州市十区二市有城镇供水企业42家,51个自来水厂。其中广州市中心城区(包括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白云区大部分)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其他区(县级市)(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白云区北部、从化市、增城市)由各区(县级市)自来水公司及各镇水厂供水。

  4.2 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将供水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2.1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供水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导致全市性水厂停产;

  (4)全市大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严重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

  4.2.2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供水突发事件使本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主要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区(县级市)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4)全市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

  4.2.3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全市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

  (3)由于供水系统(包括自建设施供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水质受到污染或人为破坏,在相对集中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中毒;

  (4)流溪河、巴江、增江受到污染,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4.2.4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城镇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

  (3)由于水源内源性水质突发性变化,采用现有净水工艺暂不能有效解决,导致相关指标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在相对集中区域(10平方公里)一日内接用户反映200次以上。

  (4)由于供水系统(包括自建设施供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水质受到污染或人为破坏,在相对集中区域内发生水质污染事件。

  4.3 分级响应机制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或市水投集团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4.4 应急响应程序

  4.4.1 Ⅰ级、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国家、省有关预案规定执行。

  4.4.2 Ⅲ级响应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2)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

  (3)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者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和专家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和区(县级市)政府按职能分工全力做好处置工作,并启动本单位、本地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4.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市水投集团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相关供水企业开展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4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根据事态发展和预防处置效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区(县级市)应急处置机构、市水投集团按照职责权限,及时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

  4.4.5 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单位与属地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水源地污染时的应急处置。

  ①一旦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自来水厂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对污染情况及时向区(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和市水务局报告;市水质监测中心加强对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水质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情况报市水务局。

  ②市环保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尽快查明水源地重大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质量、污染物在水体适时运动方向,切断污染源,提出处置建议,并将污染物情况及时通报给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③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指导、协助企业应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的水进入供水管网。同时各成员单位接报险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服务供应时的应急处置。

  ①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正常供水,如自来水厂生产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供水输配管发生重大爆管事件等,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应针对不同突发事故的种类,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快速处置。

  ②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方案,协调行业各种技术力量,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各成员单位接报险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管网爆漏事件时,属地政府做好供水抢修涉及的借地、补偿等问题的协调工作,确保供水企业能及时对爆漏水管进行抢修。

  ③本着首先确保市民饮用水供应,其次解决一般用水的原则,组织送水车,集中向局部停水或低水压地区市民供水,或开启消防栓向低水压区市民供水。

  ④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用市公安消防局消防车、环卫系统洒水车,集中组织向该地区送水;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由当地政府组织向停水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

  ⑤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供水困难,区(县级市)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所属地区市民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

  ⑥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供水主管部门、公安局、卫生局;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开展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做好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供水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4.5 信息报告与处理

  (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知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水投集团报告,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2)报告方式与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损坏程度、影响范围、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6 指挥和协调

  4.6.1 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超出供水应急指挥部职权范围的,应报市应急委协调解决。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和市水投集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7 信息发布

  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供水突发事件应尽快报告市政府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通报。

  4.8 应急结束

  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及危害基本消除,由现场指挥部确认或者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应当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认真做好群众安抚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开展生产重建工作,尽快恢复供水。

  对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被临时征用的物资应进行清理和评估,并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由于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坏,由造成损坏的主体给予补偿。

  5.2 调查和总结

  (1)各相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及时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确定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处置成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供水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结束后7日内上报市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总结报告由区(县级市)政府应急处置机构或市水投集团负责起草,于应急结束后7日内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依托市三防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讯系统,积极整合多种通讯手段,确保应急联络畅通,满足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指挥需求。供水热线96968、水务服务监督热线87555555与市三防信息平台、110保持联动,形成信息联动系统。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建立完善供水专业抢险装备信息库,定期更新技术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形成技术装备优势,做到以技术保安全。

  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设备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各专业抢险队伍应做好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需要,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定设备调用,设备产权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将设备迅速运输到现场,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维护。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供水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水投集团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供水专业抢险队伍。

  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装备和专业应急抢险队伍主要依托供水企业、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供电、供气等部门建设,供水企业要积极建设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升抢险装备水平,保证应急抢险行动快速、有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在供水突发事件中出现水质污染、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市卫生局负责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5 物资保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供水企业要建设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现场指挥部直接调拨。

  6.6 资金保障

  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抢险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公众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技术教材和应急手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相关人员供水安全常识、危险化学品抢险等知识培训,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确保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措施准确到位。

  (3)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2)水源:是指生活饮用水厂取水水源。

  (3)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4)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5)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级市)供水应急机构、市水投集团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预案和实施方案,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7.3 预案修订与更新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将根据全市供水建设及供水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7.4 责任与奖惩

  对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2 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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