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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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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07 02:37:19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1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通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和省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3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bllm/hzp/gzwj/16368.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通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和省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3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二、省局负责全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承担我省备案系统用户管理、备案产品信息及违法信息的确认工作。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的审核、复核工作及产品现场检查工作。

  三、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企业用户需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后开展相关工作。

  企业在产品上市前,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将产品配方、销售包装报送省局提交备案申请,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各市州局收到辖区内企业备案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核、复核工作,主要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并上传省局;省局收到市州局复核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确认,并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各市州局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产品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产品配方、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资料、原料要求等与产品安全相关方面内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上报省局。省局收到违法违规信息后进行网上确认,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省局对产品检查将不定期监督抽查。

  四、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五、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六、凡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网上补充备案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情况。

  七、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一)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功效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

  (二)已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美白产品类别变更要求按照《10号通告》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执行。

  (三)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八、各市州局应高度重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产品注册处联系。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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