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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及2014年度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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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7 08:17:09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10
核心提示:《湖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及《2014年度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函〔2014〕47号
发布日期 2014-06-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201406/t20140613_505455.html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及《2014年度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2.2014年度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014年6月4日

  附件1

  湖北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质量兴省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明确2014年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重点,特制定本年度行动计划。

  一、强化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管。强化民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围绕儿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纺织服装、电子电器、纤维制品以及电子商务产品等重点消费品,及时掌握和响应社会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发展从国际产业分工中低端向中高端提升。加快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突出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电梯管理机制改革,加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二、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提升行动。对电线电缆、钢筋、农资、化肥、人造板、水泥、汽车配件、改装车、建筑防水卷材、危化品及包装物等问题严重的产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源头治理,严把生产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对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采取曝光、吊(撤)销证照、追责等手段,严厉整治一批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三、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畜禽屠宰、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继续深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儿童食品、畜禽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产品的风险监控和质量监管。加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及保护性开发力度,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业园和示范县(场、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提升农业标准化工作水平。(省农业厅、省食药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负责)

  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以治理雾霾为重点,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的硬约束,推进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开展重点行业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标准工作监督检查。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环保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五、加强重点工程和重大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对装备制造基础设备、能源生产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交通运输、水利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为重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提供保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六、促进服务业质量提升。组织开展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大力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旅游标准化等试点工作,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在旅游、金融、电信、交通等重点民生领域继续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七、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完善商标品牌培育管理力度和名牌产品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加强服务业品牌的培育,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推进商贸服务业“湖北老字号”认定工作。在我省主导和优势产业中,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高端服务业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湖北制造”和“湖北服务”代表品牌。积极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推进全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打造更多湖北品牌产业集群。(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负责)

  八、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监测评估。以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畜产品滥用抗生素、机动车安全隐患等质量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风险排查整治。对部分重点工业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进一步严格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红黄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开展产品伤害专项调查,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加强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九、组织开展执法打假维权活动。紧盯当地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盯住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消费品,开展“查农资、保春耕”、“查建材、保安全”、“查计量、保民生”、“查标识、防假冒”、“查节能、保诚信”等专项行动。加大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大力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12315、12365、13212、12331热线等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省质监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十、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大质量兴企工作力度,大力开展“质量服务进万企”活动。继续实施“千百十”工程,推动全省更多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督促汽车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严格实施缺陷汽车召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以及重点、大型企业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开展企业质量攻关、质量创新成果分享活动。(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局等负责)

  十一、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全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系统。探索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尽快推动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建立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公开制度。(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局、省旅游局等负责)

  十二、开展“质量月”等系列主题活动。组织开展质量文化宣传与交流、质量诚信宣誓、互动观摩、质量安全周、质量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加强活动的互动性,推动全社会质量共知、共治、共享。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弘扬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违法案件。开展质量万里行、农资下乡、清新居室行动和质量服务进企业等专项活动。积极申报和筹建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建设,组织编制质量知识宣教手册,广泛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与监督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日报社、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省质监局负责)

  十三、夯实质量工作基础。加快制定和完善质量责任、名牌评价、质量信用及消费品安全等地方法规、规章,完善质量法制监督机制。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技术检测机构改革,整合发展,提升检测能力水平。加强质量理论研究,加快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质量评价的理论研究。(省质兴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武汉大学质量院等负责)

  十四、完善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开展长江质量奖第五届表彰和第六届评选工作,拓宽评选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大力支持宜昌市等地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深入开展全省“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广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规范质量统计信息公开程序。完善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建立严重质量问题政府考核一票否决机制。(省质兴办、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订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凡已明确牵头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协调落实;凡未明确牵头单位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进行落实,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国家组织的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地区: 湖北 
 标签: 纲要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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